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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b770717 (艾帕爾)》之銘言: : 申訴人:bob770717 : 被 告:feminine_sex sexdoll : 請 求:請小組長裁決是否適宜改判決 : 理 由: : 1.本篇針對公告文此案 : 17981 1511/12 complains R: [甄選] complains : 作者 complains (小抱怨) 站內 feminine_sex : 標題 Re: [甄選] complains : 時間 Sat Nov 12 17:24:19 2011 : 推文 : 推 qn: 黑函 鬥臭 法西斯不意外 習慣就好 11/12 18:06 : → qn: 下一個會是誰 11/12 18:07 : 與板友來信溝通後有詞彙認知上的疑慮,因此修改判決為口頭警告乙次 : 2.當初與被檢舉者詞彙認知上有爭議的是檢舉者,也就是本人(不排除更多人) : 為何該使用者無須跟檢舉者以及其他被他攻擊到的板友解釋? : 而只要單方面的跟版主解釋即可? : 3.且在該案中本人為檢舉者的身分已經曝光(本版#1EmJMlka系列申訴文) : 並沒有所謂找不到檢舉人的問題 : 4.我想更多板友應該都想得到道歉或是與被檢舉者溝通 : 而不是被檢舉者單方向的跟版主溝通即可 : 畢竟當初被傷害對象不只是版主個人,而是全板板友 : 5.舉個例子,假設我今天對某人人身攻擊,最高法院判決已經下來 : 我可以私下跟法官說:我真的很懊悔,我超有悔意的 : 然後法官就把判決書拿來改一改在蓋章說我無罪 : 連雙方(原告被告)的協調都可以省略? : 舉 證:(文章備份+公告通知+與板主溝通記錄 請轉錄到組務板) : 附件一-公告判決文,同本版1573篇,#1EshNPQ- : 附件二-與版主溝通信 : 附件三-版主回信1 : 附件四-版主回信2 : 附件五-本人與此案之申訴文,本版#1EmJMlka系列 1.檢舉者之意見並非判決之最終意見,判決之最終意見為板務之意見, 板務為判決的評判者與執行者。 故一般情形下,使用者之檢舉主要是提醒,換個角度來講, 若使用者沒有進行提醒之違規,板務仍應處分。 檢舉之當事人並非原告身份,再換句話說, 即使沒有檢舉案,這個案子板務也應該主動進行處分。 檢舉之當事人並無特殊身份,唯板務應善意告知申訴之結果。 2.承上,一般狀況下我們以板務之標準為標準。 此據 ¢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1) 看板文章管理權: 板主有權判定該板的文章是否適當在板上張貼。 若有不適當者,有權依情節輕重而為下列之處置(註): a. 將不當文章加以砍除 使用t標記,再ctrl + D,可以刪除文章且不扣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 使用d砍除,刪除文章並扣除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並可選擇是否給予劣文 之處分。 b. 水桶處份權: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將不當文章發表者列入水桶名單,暫停其在該板發表之權 限,惡行重大者,得以提報站務依法處理。 3.若使用者想與被檢舉人溝通,可自行站內信與對方溝通,無須透過板務。 硬性要求被檢舉人與全板使用者溝通幾乎是不可能也不合理的。 在這個狀況下,我們以板務之意見為意見, 由板務了解雙方使用者之意見並進行判決, 否則若任一判決案都需全板板友附議,處理起來將曠時費日。 且使用者既已受到處分,自然已是對全板造成影響板友負責。 若除您之外的其他使用者亦有意見請向板務表達, 並由板務進行回應、溝通與處理。 4.使用者檢舉為提醒板務進行處理,使用者並非「原告」身份,請注意。 5.板務業已告知板務判決之依據與判決結果,已善盡板務職責。 ----------------------------------- 一般對於板務進行處分時,需要考量相當多要素。 判決後因為使用者意見往返而進行改判(無論是判輕或判重), 並不是完全不可接受的事情。 以本案而言,板務已確實轉達您使用者的回應, 使用者說明其為用詞認知上的差距,並自陳將會謹言慎行。 板務既已轉達使用者之意見給您,並非不協助進行溝通, 且板務的判決並不需要取得檢舉者您的同意。 本案使用者亦確實有受到其相對應處分,至於處分適當與否, 考量到板務之判決意見,組方尊重板務裁決。 組務裁定板務判決上無疏失。 -- 唯此案之判決標準上確實可能有所爭議, 若使用者對於板務之此一裁量標準有所不滿,可再循板務罷免程序進行意見表達。 -- 網頁上拉近距離的幫手 實現 GMail豐富應用的功臣 數也數不清的友善使用者體驗 這就是javascript 歡迎同好到 AJAX 板一同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7.139.36.200 ※ 編輯: TonyQ 來自: 67.139.36.200 (12/04 12:07) ※ 編輯: TonyQ 來自: 67.139.36.200 (12/04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