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件之爭議在於西斯板板規1-3-4之執行及正當性。
1 發表文章規範 > 1-3 發文限制與罰則
1-3-4 於內文(含簽名檔、名片)有(惡)意散播他人個人資料
嚴禁未經同意惡意張貼他人真實姓名或諧音。(公眾人物不在此限)
亦嚴禁以任何形式鼓動板友搜尋他人個資。(公眾人物不在此限)
帳號及網誌等以不能確定該使用者真實身份為準。(公眾人物不在此限)
嚴禁張貼出現非原文作者之照片、影片及聲音。(公眾人物不在此限)
→ 違者劣文退回,水桶3個月。
而使用者之文章#1G7Ktg-S (sex)中,出現兩張非作者之照片,
板務基於板規1-3-4,透過水球告知使用者應修改該文,避免誤觸板規。
而後板務基於該爭議點並未依板規處理該文章。
依組方立場,板務基於保護使用者而訂定之板規,實無不妥。
而檢視其水球紀錄,板務依據板規提醒使用者違規應改善,亦無失職。
故本案判定駁回使用者之申訴,板務亦得以視情況依板規劣退該篇文章並水桶該使用者。
以上
男女大不同 實習小組長 n1lk5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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