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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是另外一個問題.. 感謝pakkei版主對本人提出 警告 的原因 [ 申訴人 ] ottertw [ 事由 ] MACAU版的1053討論串 ● 1053 10 3/09 hanklam □ [問題] 澳門學生申請台灣碩士的問題 ^^a 版主因為以下的推文對本人發出警告
kittty:直接用考的,沒僑大這回事了 03/09 19:34
XiJun:如果你男朋友在澳門,可以去問問台北經濟文化中心 03/09 21:05
XiJun:或者澳門考區 03/09 21:06
ffaaa:澳門沒有考區.加上台北百分百考生有補一年習.競爭不少~ 03/09 21:17
XiJun:我所說的澳門考區不是指研究所的考區,是指學士的 03/09 21:30
XiJun:我猜他們應該知道 03/09 21:31
hanklam:GOT IT! 謝謝大家提供的訊息~ :) 03/09 23:18
ottertw:問考區有用嗎.? 現在是master. 同學.. 03/10 02:34
ottertw:非台灣的大學畢業通常是採取申請的方式. 有關資料看學校吧 03/10 02:36
XiJun:問考區是初步的資訊,我相信他們會熟悉台灣的大學以及研究所 03/10 09:36
XiJun:當然到最後還是要看學校的要求。 03/10 09:37
ottertw:問考區拿甚麼資訊.? 問生活還是甚麼學校好嗎? 03/10 14:35
ottertw:還是問有沒有對港澳生的master入學試.? 好笑 03/10 14:36
引用自pakkei對警告的原因: "我確實是根據原板之澳門板板規第4條: 4. 請勿使用攻擊性言語、猥褻字句、挑釁語氣發表文章。 對ottertw使用者作出警告。 ottertw使用者一直強調之意見,並不是幫助當時有疑問之板友解惑, 實是針對另一板友所作之言辭。 而ottertw使用者當時行為之本質上確實攻擊另一板友, 本人亦認定推文乃發表文章之另一方式,故引用該板規對其作出警告。" [ 申訴原因 ] 不服版主以主觀的形式判斷本人的言詞為挑釁、攻擊性的言語 [ 詳述 ] 在此我想先引述一個案例 引用自 司法院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626號之無罪判決 內容恕不詳述 簡述: 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概括犯意於網絡上以散布文字之方式, 連續張貼意見等足以毀損對方名譽之留言。 無罪之判決: (原文判決引自該資料)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非對於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自不 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及第三百十條之罪,亦有司法院院 解字第三八○六號解釋可參。 [ 本人之辯駁為 ] 以前文引例, 本人在推文中既然沒有指明告訴人 (自認為是被攻擊、被挑釁之人) 本人認為在客觀上,版主不能認為本人的意見就是指告訴人 針對我的推文 "問考區有用嗎.? 現在是master. 同學.." "非台灣的大學畢業通常是採取申請的方式. 有關資料看學校吧" "問考區拿甚麼資訊.? 問生活還是甚麼學校好嗎?" "還是問有沒有對港澳生的master入學試.? 好笑" 我沒有說明 ["誰" 來問考區有用,"誰"來問考區拿甚麼資訊,"誰"問有沒有master入學試] 難道我不能表明["我"問考區有用嗎?] ["我"來問考區拿甚麼資訊嗎?] 而"好笑二字"難道不能說明["我"自己去問考區有沒有master的入學試] 我自己覺得自己"可笑",這個解釋不合法嗎? 而"同學"二字,本人認為因為具有同樣特徵者所在多有.無法據以認定就是在指告訴人 因些並不足以說明我觸犯版規,更遑論本人對其它使用者作出攻擊、挑釁。 另外 pakkei版主所說的 ottertw使用者一直強調之意見,並不是幫助當時有疑問之板友解惑, 實是針對另一板友所作之言辭。 這實在是很主觀的判斷,可能版主忽略了本人推文的意見 可是本人的目的一直都是想幫助使用者,為免走錯 才一直強調 "問考區是沒有用的,非台灣的大學畢業通常是採取申請的方式. 有關資料看學校吧" 這個見解 綜合以上,我對版主的決定深表不同意。 並希望能撤回對本人的警告及以[公告]方式清晰明白的說明。 本人因版主對本人判定作出人身攻擊、挑釁而使本人受到精神傷害、名譽受損 表示遺憾,並保留追究的權利。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5.216.135 ※ 編輯: ottertw 來自: 140.115.216.135 (03/13 18:49) ※ 編輯: ottertw 來自: 140.115.216.135 (03/13 18:59) ※ 編輯: ottertw 來自: 140.115.216.135 (03/13 19:10)
ottertw:很抱歉太浪費版面. 假如有需要本人會將兩篇文章合併. 謝謝 03/13 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