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組務上一篇回文很不舒服
覺得您的意思好像是我故意引戰 或是吵架
而且您明眼人那句話 更是讓我覺得挨悶棍
這篇的解釋 對我而言夠完整
我可以了解您判定的立場
所以 我接受判決
感謝
※ 引述《claus (La Jolla)》之銘言:
: 很抱歉 但是並非任何的「罵人」都足以構成違規
: 罵人醜 罵人笨 罵人怎樣怎樣 類似等誹謗或毀壞名譽官司
: 裁量的標準大多是以社會大眾之觀點來區分所使用的言語是否足以造成名譽或個人的損失
: 以及該言語所使用的方式情境等均需納入考量
: 一個人不是也不可能完全不受他人的批評及評論
: 合理的或可受公斷的批評評論 是憲法言論自由所保障的
: 也許被批評的人不會贊同針對自己的話
: 但若是可受公斷之評論 那便交由輿論或是第三者去評斷
: argon版友當初在vancouver版會被我判定水桶
: 因為他不斷的強調「醜女」,我認為已經超越合理的批評了 故裁定水桶
: 但是於本案 也許我不認同他講的話 但我不認為達違規的程度
: 原告醜不醜 休學動機等 自可交由公眾去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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