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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被罷免板主於罷免申請案的提出之前即已請辭, 所以貴使用者所提出的申請已無對象存在, 貴案於今日6/22提出罷免申請,然目前看板板主已無所罷免之對象, 因此罷免無效。 所謂罷免案的申請,即為完成連署提出申請,這樣才算正式成立罷免案, 也至此才進行審核罷免案理由是否成立,以及成案。 罷免告知僅為流程一部份,並不算罷免案正式成立, 所以判決不與更改。 如尚有意見,請上訴至群組組務板,本版不再受理結案事項。 ※ 引述《VOT1077 (Arsene 風之谷衛鷹 )》之銘言: : ※ 引述《penlyly (請勿拍打與餵食)》之銘言: : : 該案雖使用者提出申請罷免通知, : : 然未按照流程完成程序(即完達成連署門檻並在限期內提出)。 : ^^^^^^^^^^^^^^^^^^^^^^^^^^^^^^^^^ : 我看組規 : 2>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組務版提出申請。超過連署結束時間四十 : 八小時未提出申請者,不得提出申請。 : 所以按照組規 : 罷免案成立於組務聲請的時間本應該為 : 罷免連署發動後第七日~罷免連署結束48小時內 : 都可以至組務聲請!!並非組長所云之〝即完達成連署門檻並在限期內提出〞 : 這條本是維護被罷免方的權益所設立,讓支持者也有機會投反對票的時間 : 所以組長你說的跟規定不合喔 : 本罷免連署結束時間為 : (1182357512)Thu Jun 21 00:38:32 2007 : 而本人在超過連署結束時間之48小時內也已經提出聲請 : 何來〝未按照流程完成程序〞的說法?? : 然組長所謂〝達成連署門檻並在限期內提出〞在組規可不是這樣規定的, : 畢竟當下被罷免方可能因為需要等待支持者投票連署未及前就被人家先聲請了 : 這樣被罷免方就沒有保障了, : 請組長重新判決!! : : 當事者板主於罷免案正式提出(完成連署)前即已辭職, : : 為出自自我意願,因此該案所主張之罷免者業已不存在, : : 故該連署失效。 : 然本罷免案於組務告知時該版主為現任狀態,事後才提出辭職, : 雖出於自願,然與本罷免案為不同事情, : 本應不違背本罷免案之效力以及罷免案的意義,請組長重新審視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12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