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bbiechen (好想去旅行!)》之銘言:
: 2/1 水桶事由:廣告違規兩次 依照板規刪文並水桶八日
: 第一次違規時間:Mon Jan 16 02:10:11 2012文章數未滿五篇
: 第二次違規時間:Wed Feb 1 00:14:14 2012徵求折價卷屬廣告
: 2/14 水桶事由:廣告違規三次 依照板規刪文並水桶十六日
: 第一次違規時間:Mon Jan 16 02:10:11 2012非周日不可張貼廣告
: 第二次違規時間:Wed Feb 1 00:14:14 2012徵求屬廣告
: 第三次違規時間: Tue Feb 14 10:47:05 2012非周日不可張貼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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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是第一次BabyMother的版發文
: 但發文時沒有發現兩三年前 我發的文都消失了
: 所以被浸水桶
: 第三次是因為非週日PO文被浸水桶(徵求奶粉)
: 我犯錯我願意受罰 也無話可說
: 且我不是廣告商並非蓄意惡意的亂Po文
: 但犯錯是事實 是我沒看清楚版規
: 我質疑的是 2/1已經一罪一罰
: 2/14犯錯竟然還要累計之前受過逞罰的違規紀錄
: 這樣是否不公平??
: 已經跟版主溝通多次無效
: 她請我來這版申訴
: 想請問怎麼計算罰則才公平!!!!!
: 以一年 兩年 三年來統計錯誤嗎
: "假設"半年後 我又不小心觸犯了版規
: 那是不是要把之前犯錯的1.2.3次一起累計??
因為你不是用申訴也沒有提供溝通信件,
所以我們單就「累犯是否得以加重處罰」這件事情來討論。
1.基本上法理歸法理,制度歸制度,我們參考但並不完全參照法理。
2.即使是法理也有累犯加重的制度。(詳閱刑法第四十七條)
一罪一罰並不是用在這個地方,一罪一罰是指連續多次犯罪時,
是否要以連續犯(以一罪論但加重),或是每次犯罪分開斷罪。
舉個最基本的例子,
假設一次被起訴殺了十個人,且假設法律殺人要關十年,
以過去未修法前刑法連續犯的定義是一罪,但得加重 1/2,
也就是殺十人也好,殺一百人也好,都是十五年。
後來修正為一罪一罰,這情形下,
他就會被判關百年,因為每條罪是分開判刑,
(當然有期徒刑有上限,這裡只是舉例。)
所以一罪一罰跟累犯一點關係也沒有。
3.基本上我們認為使用者應以不違規為義務,
也就是不應存違規之僥倖心態,應以避免違規為主要原則。
如果對於版規有所疑惑或者認為版規不合理,
因為詳閱版規本為看板發文之基本責任,本就應該要提出討論。
對規範不能接受者,可以事前提出反應、至組務申訴或選擇不發文,
但使用者沒有不小心違規的理由或藉口。
4.該版版規如下,發文前閱讀版規是使用者責任。
│ 4. 罰則: 違反廣告文相關規定者,除特別規定,全適用以下罰則 │
│ 初犯: 刪文 │
│ 犯規兩次: 刪文+水桶八日 │
│ 犯規三次: 刪文+水桶十六日 │
│ 犯規四次: 刪文+水桶三十二日+劣退 │
│ 犯規五次: 刪文+永久水桶+劣退
違規次數跟罰則,已有明定日數跟罰則;
若無法接受請選擇跟板務溝通或請勿發文。
公平是對等的,既然你也認為你確實有違反版規,
那以版規進行處分便是對其他遵守版規的使用者的「公平」。
請確實在發文前詳閱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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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onyQ 來自: 42.70.128.212 (02/17 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