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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ssine (RJBB關西國際空港)》之銘言: : 在此敬覆小組長: :   確實,關於「客觀」一詞,本人的確有所誤用,關於言論違規的判定確實沒 : 有所謂「客觀」標準可以依循。造成小組長困擾,本人深表歉意。然而,本人想 : 在此探究的,是關於這類言論違規的處罰標準,板主的執法尺度是否依循眾所接 : 受之普世價值?或者存在有執法過當之事實?今捷運板板務集立法(制定板規) : 、司法(處罰違規者)權利於一身,自該秉持一眾所接受之普世價值作為執法標 : 準。然捷運板板眾最近反應板務群執法過當且過於草率,個人以為板主實應將判 : 決經過詳附於判決中,而並非擅自擴張解釋所謂「情緒性」、「酸」等模糊名詞 : 。若要擴張解釋也非不可,自然板主必須公開所謂執法尺度,說明何種言詞將違 : 反板規而遭處罰。例如,板務說明「糾正媒體報導不算酸媒體」,即為一明確範 : 例,確實能讓板友有所依循。然而,此一獨厚媒體的規定,卻成為捷運板另一板 : 友與板務間之衝突。 這部分我已經告知板主應參酌板友的意見 如板友多數即認為判決有問題 那似乎該重新考慮 :   捷運板規定不得「酸」媒體,立法意旨在於避免板上討論秩序因不同意見言 : 論衝突而失控。首先,個人以為此一動詞定義並不明確,因此必須詳加訂之,或 : 舉例說明。其次,媒體記者也是「人」,地位同等於「板友」,何以媒體得以依 : 其本身愛好對捷運系統做出主觀評論,甚至於錯誤評論,而不許板友如此?板務 : 雖規定可以糾正媒體作為此一缺失之補強,個人仍感不足。今板上錯誤新聞屢見 : 不鮮,是否代表此一補救仍不足以彌補為維持秩序而造成的缺失? 這部分我可以說明一下 我上面有講到 媒體文章的錯誤可以分為數項 有時媒體指是引用他人言語 這部分是否適當本來就見仁見智 有一說認為媒體應善盡把關責任 但是媒體是否該報喜不報憂(所謂的喜優是事情的正確與否) 也是一個問題 就我的觀點 我認為問題是出在媒體是報導"真相" 還是捏造"假象" 如果今天A人做一評論但不盡然正確 而B記者引述後加以頻論並正確說明 這當然是最好的 但是很不幸的這一類的事不常發生 因此需要有人把真相說出來 而問題點就在"轉錄新聞"轉錄者是否該先審核內容 我認為這個點是可以討論(希望MRT板主及板友自行討論) 不過我個人是認為不需要 原因主要是因為: 1. 轉錄板友不見得對報導內容100%了解 因此對報導內容的審核可能或有偏頗 2. BBS的一個好處是可以即時反應 如果報導內容確是有誤可以即時指正 當然這個部份是屬於板務自行處理 我只是提出我的看法而已 : 另此一模糊規定之判決,是否應由兩名板務討論同意後發出,而較不適合採取一 : 名板務判決後,另一名板務推文追認的方式? 這部分兩位板務已有共識 以後就照您所建議的來處理 :   個人以為,今媒體報導屢見錯誤,因此轉錄新聞之板友有責任做好一開始的 : 把關工作。倘若有板友連續惡意轉錄內容偏頗、錯誤的新聞,依目前捷運板板規 : 可謂無法可罰,因此個人建議捷運板板務應該公平對待板友與媒體,建立監督媒 : 體報導的機制。例如對於錯誤新聞媒體開出警告,累計達到一定次數後,公告於 : 一段時間內禁止轉錄該媒體之新聞報導於討論板上。若期間內該媒體有更正報導 : ,則可撤銷警告。若期間內該媒體有關於捷運系統之正確新聞,得報請板務核可 : 後,轉錄於板上。 這個同上 :   捷運板有兩名熱心公眾之板友自願擔任板務,誠屬不易,然而板務在上任以 : 前亦為板友,理應能感同身受,接納並參考板友給予之建議,並調整執法方式。 -- 歡迎大家來幫忙連署威寶妹的板唷! 視聽劇場 偶像, 音樂, 廣電 [MOMMOM/wenni Buzz_Group 組務 Σ視聽板務服務台 [組長群] Buzz_NewBd 申請 ◎視聽劇場連署板 MOMMOM/wennin 465 2/28 afukada ˇ [申請新板] Shin_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