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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無限,歡迎轉載。 《MoveHouse》3271 3271 1/08 Misako □ [公告] 版上北部業者請來推文!!!年前辦見面會 http://www.badongo.com/cn/pic/6605476 http://www.badongo.com/cn/pic/6605478 節錄內文 Misako:【好處喔... 嗯...跟搬家業者作朋友搬家不用錢嗎? ~ XD (逃)】 《MoveHouse》3290 3290 1/10 Misako R: [公告] 版上北部業者請來推文!!!年前辦見面會 http://www.badongo.com/pic/5716067 節錄內文 Misako:【因為會有重要的事要跟各位討論,不是只為了開同樂會這樣 ~~~ ^^】 《L_LifeInfo》 626 626 4/08 odoru R: [申訴] movehouse版主 Misako 失職 瀆職 http://www.badongo.com/cn/pic/6605473 節錄內文 Misako:【本人接獲檢舉後,先去電nkpl溝通此事】 其他業者有這樣服務嗎? 同樣違規:有犯一次被直接劣退水桶,有人可繼續貼文! 還有超量貼文的繼續活動。這樣公平嗎? 《L_LifeInfo》版上可見檢舉,足見Misako有不公行事,尚有其他繁多不及載,待補充。 Misako為《MoveHouse》版主,明白作出索賄言行,有沒引誘出覬覦者私下聯繫, 後端如何運作,一般良善民眾對此幕後協商,私下動作不明,當然不得而知。 但不論是否成事,皆已違背利益衝突。 說出要免費好處這種話,即便沒有實得好處,亦是索賄未遂,此揚言是屬違廉。 而有獲得利益,那就是明確圖謀獲利,更加造惡缺德。 身為版主,一言一行,當應謹言慎行,並以己身作則,守規蹈矩,端正風氣。 節錄引述自『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I0070008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第四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上開規定就「非財產 上利益」之認定內涵,採列舉與概括規定併行之方式,除列舉「任用、陞 遷、調動」等人事措施外,因其他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相類人事措 施難以一一列舉,為免疏漏,爰另以「其他人事措施」作概括式規定。故 舉凡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任用、陞遷、調動等相類之人事行政作為 ,均屬該條所稱之「其他人事措施」,實際適用宜依具體個案斟酌認定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六條: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八條: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 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Misako擔任《MoveHouse》版主,應自行迴避利益衝突,卻在板上公開表明索賄不端行事。 此等明顯不良情節已違公眾相關利益,因此對板主提出組務申訴處理。 Misako有明確違規,其身份與言行皆屬可受公評與合理懷疑。 要回說版主不是公職,不受法約,是弄文取巧。 為公者當樹立正確價值觀,慎思依規而行,不能違背群意,違反良知,不當得利。 這在任何位階,同樣有道,一般奉行。 《L_LifeInfo》651 651 6/18 Jmingu □ [申訴] movehouse版:轉載文章是不是須附出處 http://www.badongo.com/pic/6626755 http://www.badongo.com/pic/6626756 《L_LifeInfo》652 652 6/19 Misako R: [申訴] movehouse版:轉載文章是不是須附出處 http://www.badongo.com/pic/6626754 《MoveHouse》2380略同《L_LifeInfo》470 2380 9/09 Tison0829 □ [公告] 刪除文章+劣文+水桶一週 http://www.badongo.com/cn/pic/6605485 http://www.badongo.com/cn/pic/6605486 更有其他Misako多次作出看板違規行為,更是繁多不及載,待補充。 可搜尋《L_LifeInfo》版、《MoveHouse》版,Misako多文未經同意轉載,又是明確犯行。 作為版主知法犯法,起頭違規已相當不該,遭申訴後, 竟回文開頭 Misako:【我想…】 這種個人主觀,完全自我猜想的臆測文,既然「你想」,那什麼時候換「別人想」? Ptt法規: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就是看板違規行為。 Misako遭檢舉後,沒有認錯道歉,毫無悔意, 見內文還有回嗆版友的 Misako:【我到今天晚上(6/19 23:22)才發現原來這篇申訴不是原po自己來寫的? 這是啥回事啊?】 明顯要轉移申訴者身份焦點,作為原訴不合誘導。 Ptt法規:違規行為,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MoveHouse》版歸屬《L_LifeInfo》版群組中,以小組長作認定權人。 Misako恃其《L_LifeInfo》版前任小組長afukada從軍的現在空窗期,不端言行無人可管! 以往與《MoveHouse》版前任版主Tison0829衝突,私下調解,但所生事端永遠留存。 並非和解、道歉或是告訴、索賠等就可勾銷歷史。 正所謂「錯」就是「錯」!就要認錯負責!有規矩程序執行後續流程。 因此提出《MoveHouse》版主Misako,提出不適任申訴,一切合理。 再說一次:[申訴] 『MoveHouse版主 Misako 失職! 瀆職!』 請注意此申訴一切有圖有照,為文有憑有據,直接連接公開。 而細看Misako文章,只是打白字說說、臆測文怎講都行,諸端行為根本站不住腳。 Misako所憑只有版主現行權利:封鎖、水桶,併依其據位多時淫威懾人,關照相聯護航。 叫人作啥,人就作啥;叫人去哪,人就去哪,豈有此理!難道一手遮天,即可為所欲為? 做版主不該這樣,作人更不該這樣! 《L_LifeInfo》666與672 惜權限不足,特此請有網友能幫開罷免Misako,或是轉貼八卦版公告呼籲周知。 以免Misako權勢薰天,下步就要當上◎日常資訊站組務版《L_LifeInfo》組長了! 罷免申請人須註冊成功滿半年,上站次數滿100次,文章數達100篇。 到NewBoard版提出罷免連署,只要15位,簡單說明,就可申請廢板主罷免認定。 大家別擔心,很快就會罷免完成,並更換版主了,不會再受到權力欺壓。 相信連署罷免的人不會是要自作版主。 Misako以往弄前版主Tison0829,然後再自己當版主,那Misako也就會有被人罷免的一天。 版主選不上,不一定是作不好;版主被罷免,那一定是作不好! -- 為符合八卦版規,告知何為「法蟑螂」,作詢問討論。 有種人專在網路等著告人賺錢,故意吸引別人對辯到吵起來後用【告訴】恐嚇。 造成受害者心生畏懼賠款,據以得利者,即為玩弄法律的「法蟑螂」。 法律有保護良善人事為前提,但有時又因法規漏洞,時有於情理未逮。 當然也就因此讓「法蟑螂」告來告去,賺錢多多。 有職業的也有業餘,還有初入行的「法蟑螂」,都欲借【告訴】生財,請小心受騙上當。 只有依法律條約,所有事務照程序走,行正坐正有理有據,就不懼「法蟑螂」骯髒橫行。 以不實之罪名誣告某人犯罪,構成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再回顧遍Misako文選 『哎呀, 打落水狗是我的專長, 遇到假日我還常常一天做個兩三次呢... XD』《MoveHouse》1748 摘自Misako語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odoru 來自: 118.165.20.152 (07/18 11:48)
Britishgirl:所以勒? 法蟑螂又怎樣 這樣他還是不會下來 07/18 11:46
Britishgirl:你們現在根本沒力拉她下來 連罷免法規都不對.... 07/18 11:47
Britishgirl:這些都去跟檢察官講 就算版主被關他還是不會下來 XDDD 07/18 11:48
odoru:《LifeNewboard》精華區<刪除板主>細節不同 因組長徵求中 07/18 12:31
odoru:《NewBoard》精華區廢板主辦法 連署15人 即可廢版主 07/18 12:31
odoru:請至【 分組討論區 】1-5-2《NewBoard》版4525 直接按y投票 07/18 12:34
isaacc:要拿開玩笑的附註去告人不是不行,但去跟檢察官說吧。 07/18 12:36
isaacc:目前妳在法律面還輸很大,請加油喔~ 07/18 12:37
odoru:感謝提醒~法蟑螂等事 我今日不站出公告提醒 明日即有人受害 07/18 13:04
odoru:另棒球板前板主告人八卦事件 八卦版和PttHistory有詳細收錄 07/18 13:05
odoru:可看推文內鄉民的反應 當事者收有許多好處 有人寫:賺翻了 07/18 13:07
nidynidy:2沒壞.... 07/18 20:38
nidynidy:忘了說~這是我看過最符合斷章取義的例子了 07/18 20:41
odoru:吾非以爭搬家版主之佔位圖利,是以防有心者,利用少人注意的 07/18 22:17
odoru:細節利端,據行不當,所以直指不法。微薄薪火亦不懼攏天月光 07/18 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