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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現行捷運板板規第三條第五款限制"非發文者申訴版主不予受理"之條款違反 PTT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條(違規行為檢舉權人)之規定權利人之檢 舉權利。 依據站規規定:使用者若對該板板主管理方式有異議,可至該板所屬組務申訴處理。 同時經信件與板主溝通未獲得正面答覆,該板主只以板主就是有權 制定任何板規為理由回應,因此申訴至小組。 ============================================================================ 捷運板板規第三條第五款: 第五款 文章內容或推噓文不得口氣惡劣,或意圖針對他人,使人反感註4 註4 若為發表文章,但內文意圖使人感到反感,以第二部分,第八款論處。 若為推噓文,僅發文者寄信申訴辦理(非發文者申訴,版主不予受理) 若該文章已達到第二部分,第八款判決標準,則發文者申訴案件無效。 申訴理由:這一條板規的初衷在於不希望板友之間的討論不要有口氣惡劣或針對他 人使人反感之討論風氣,那就應該是所有板友不限發文者都能提出檢舉 。尤其是很多板友的推文不是只會回應發文者,也會回應給其他板友 ex.某樓,某n ...。那麼會發生口氣惡劣,或意圖針對他人,使人反感 之情事自當不限於只發生在發文者身上,其它參與推文的板友一樣會遇 到。自然所有板友尤其是當事者有正當保護自己權利的理由也能提出該 條之檢舉,而非只限於發文者。 又根據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條(違規行為檢舉權人)之規定 權利人可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換言之推文當中的 板友彼此之間有違反板規時亦可根據板規向板主提出檢舉,不應限制發 文者才可以提出檢舉。(在那種情況下,發文者反倒成了不相關的非權利 人) 同時此條板規在捷運板也同時受到其它板友的質疑。(證據文章.轉錄) =========================================================================== 今年以前(該板主上台以前)的板規截錄: 第 三 條 討論時請注意網路禮儀 第一款 文章內容不得出現就政治立場以及傾向出現攻擊文字,但針對可受公評事 項評論不在此限針對可受公評事項評論是指包含針對政府、政黨或政治人 物的政績、政策、政見進行評論,評論應與文章內容或本板議題相關 第二款 針對地域性人事物的比較或評論時,請彼此尊重,禁止攻擊特定地區。文章內 不得出現針對特定地域人事物攻擊文字例外許可條件同第一條第一款,評 論內容應就事論事,並應與文章內容或本板議題相關 第三款 文章內容不得針對特定族群 (如原住民、外勞、身障者等) 發表具個人偏 見,帶有歧視、攻擊字眼的文字(如死阿陸、吱吱、蛆蛆等)。 第四款 文章內容不得出現過度情緒性文字(包含髒話)、強迫他人接受觀點、惡意鬧板 狀況。 第五款 文章內容不得針對板友個人的人身攻擊嘲諷文字 第六款 所有使用者均可針對違反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第五款者提出檢舉。 第七款 違反本條規定經認定屬實,將警告一次 第八款 申訴時效限制:依板規第三條各款進行檢舉時,有效追溯時間為14天。在 第15天0時前皆可針對文章進行檢舉,時間認定以檢舉人寄信時間為準。 第六款規定過去所有人皆可以針對第一~五款提出檢舉。 為什麼換了這個板主就把第五款相關檢舉權力限縮成"只有發文者"才有資格提出? 如果這樣子限制比較過去有充份理由也有較大優點,那請提出說明。 否則這只會讓人覺得是板主在便宜行事在管理板務而已。 ============================================================================= PTT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編 違規行為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二、其他違規行為: (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1、內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 第十條(違規行為檢舉權人)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前項檢舉,須依本規則第三編所定申訴程序為之。 -- ※ 編輯: vmgvu 來自: 111.251.98.179 (09/20 21:04) ※ 編輯: vmgvu 來自: 1.162.235.179 (09/30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