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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罪刑法定原則來看,內容只要有出入,就不得定罪吧。既然引人反感 : 和謾罵,污辱,誹謗還是有不同,那本來就不該用這條來訂? : 您何不說說,若是規避的話, : 第四款 文章內容不得出現不雅用字(例如髒話)。註3 : 第六款 文章內不得出現針對版友人身攻擊之文字,或未經許可擅自公布 : 使用者私人身分,個人獨照,證件/手機號碼等。註5 : 怎四款與六款不一起規避 第四款與六款沒有規避所以沒有提出檢舉呀 你要是有興趣把四款與六款也限定發文者才能檢舉 我也會樂意再提出板規檢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235.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