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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mgvu (2AM? 2PM?)》之銘言: : : 很清楚的,相關爭議文章一貼上來,只要有版友對人不對事的言論攻擊造成反感。 : : 該發文者檢舉就受理。 : : 但一般推噓文內紛爭的反感檢視就比較嚴格,需要達到第四款或第六款標準。 : : 看來您還真厲害,沒本事指教有無反感一論,卻要求版主可以有檢視之能。 : : 佩服佩服。 : 一下說板主沒有能力檢視版友間不悅的對話 : 一下又說該發文者檢舉就受理 -> 發文者檢舉這一板規有辦法檢視? : 非發文者檢舉此一板規就說沒能力檢視? : 請問你們三位到底有沒有能力裁量什麼叫"不得口氣惡劣,或意圖針對他人,使人反感" 底下版友間的推噓文紛爭,的確是沒能力裁定 "不得口氣惡劣,或意圖針對他人,使人反感" 不過針對發文者所提出底下版友有口氣惡劣或意圖針對他人之嫌, 就有能力判斷是否口氣惡劣或意圖針對他人。 : 使人反感就是使人反感,居然還有"一般推噓文內紛爭的反感檢視就比較嚴格"這種謬論 : 板主要有能力檢視執行"自訂的板規"這是基本要求 何來"欲要求" : 要求板主具有執行板規的能力在你的眼中居然成了過份之要求? 怎樣叫做使人反感就使人反感? 當然這些就是裁量權,的確,檢視方式就是有第四款第六款違規之虞就裁罰。 僅只有反感不罰。 你連基本何謂反感之說都提不出個所以然又了解版主對反感之說? -- 開往 玉里 經由 台東 普快 一日鐵道迷, 05:48 3 月台 終身鐵道迷。 本列車沿途停靠:山里,鹿野,下班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0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