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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assine 信箱] 作者: cassine (Savannah) 看板: 標題: [通告] 關於本人水桶 時間: Sun May 4 07:54:15 2014 ※ [通告] 共 3 人收件 ※ naruto1010 Howard61313 coon182 --------------------------------------------------------------------------- #1JOP9lsS篇如下推文: cassine:說「揚言」就有恐嚇意味的人只能說是心靈相對幼稚脆弱 05/02 15:56 經當事人檢舉、並查證過如下推文: edctw:並論?先不就政府處理如何,光是揚言癱瘓就帶有恐嚇意味 05/01 11:05 確認前一句推文為明確針對後一句推文之攻擊文字 依下兩條板規,cassine板友水桶30日+記點2次 │ 第 三 條 討論時請注意網路禮儀 │ │ 第六款 文章內不得出現明確針對板友人身攻擊之文字由當事人提出檢舉│ │ 第十款 違反第三條者,得處以水桶七日並記點一次(原警告)。 │ │ 唯本條違反第六款與第八款引戰者,得處以水桶三十日並記點兩次。 │ 本人針對以上判決表示異議。理由如下: 1.本人並未針對任何人進行人身攻擊,本人乃一概性敘述認為有罪或無罪需要由 法院判定,而非一般網友說了算 2.不解「相對幼稚脆弱」算人身攻擊的論點為何?本人的論點是:因為「揚言」 並不必然導致「恐嚇」,因此說「揚言=恐嚇」顯然為非,自然有這種想法的 人心靈上是相對脆弱的,本人認為這屬刑法 311條保障之合理評論的範疇。 查合理評論範圍如下: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22210210 合理評論原則的構成要件有四:一、其為一種意見(opinion)的表達而非事實 (facts)的陳述;二、其所評論者必須為與公眾利益有關的事項;以及三、其所 評論所根據或其所評論之事實必須要隨同評論一併公開陳述,或已經為眾所周知 。四、表意人為該評論時,其動機並非以毀損被評論人的名譽為唯一的目的。只 要符合上述四項要件的言論,即使會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亦不構成誹謗。我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 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即為本原則的移植。 合理評論原則所保護者為「意見或評論」的陳述,不論意見或評論是多麼的荒謬 或粗暴,不論其是好是壞或是不好不壞,不論其是不成熟的、輕率的或是不嚴謹 的評論,都在保障的範圍之內。因為意見評論之語詞常為評價性的語詞,是主觀 的,無法以客觀事實,證明的。在美國法院判決的實例中,例如批評某人為垃圾 、笨蛋、白痴、或偏執狂等,或形容某人為希特勒或法西斯主義份子等,都曾被 美國法院認為屬於意見或評論的表達。 基於以上,本人之發言: 1.符合意見表達之陳述-揚言=等於恐嚇不是事實是一種個人看法 2.到底揚言是否等於恐嚇等於犯罪此一標準的判定將影響人權,跟公眾利益有關 3.揚言不等於恐嚇的價值早已眾所公知 4.本人發言非以損害任何人名譽為目的,乃就事實進行合理評論 觀此,本人之發言符合以上「合理評論原則」,實不應受罰,望請鈞酌。 -- ____ _ _ _ _ ____ _ _ ____ _____ ____ (_ _)( \( )( \/ )( ___)( \( )(_ _)( _ )( _ \ _)(_ ) ( \ / )__) ) ( )( )(_)( ) / (____)(_)\_) \/ (____)(_)\_) (__) (_____)(_)\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7.54.160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cassine (122.117.54.160), 05/05/2014 18: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