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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assine 信箱] 作者: cassine (Savannah) 標題: Re: [通告] 關於鐵道版版主判決一案 (fwd) (fwd) 時間: Wed May 7 12:35:22 2014 從第一刺到寄信到現在都超過 72 小時了,我是第一次從小組長那邊拿到你的「 個人回應」。既然你不願意面對我的質疑,我只好請小組長出面請你面對,希望 你接下來坦承面對我的質疑,不要龜縮不出。 針對你對小組長而不是我本人做出的「個人解釋」,我在此提出以下質疑: ※ 引述《FrostMaiden (我要拼一台重機)》之銘言: ※ 引述《Howard61313 (德州家康)》之銘言: : ※ [通告] 共 3 人收件 : ※ FrostMaiden coon182 naruto1010 : --------------------------------------------------------------------------- : 1、「相對幼稚脆弱」算是貶低他人來達到駁斥對方論點的作法 : 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攻擊效果 「相對幼稚脆弱」,我不否認有貶低意味,事實讓真的有,這點我不爭執。 然而刑法 311條(節錄如下)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其中第一項第三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我個人翻遍網 路,是找不出哪條法律有寫過「揚言直接等於恐嚇」。事實上「恐嚇定義在 305 條」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見解是要有對象,且讓對象感到害怕並且屈從才成立。是故揚言非必定等 同恐嚇,我個人的發言內容僅事實做出評論,符合 311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 : 2、「揚言有恐嚇意味」僅是我判斷cassine的推文明確針對edctw的證據 : 此兩者是否有關聯不在重點之列 : 更不能替「相對幼稚脆弱」這種話的合理使用背書 這個更扯,這個才是本案最重點,我現在就解釋給你看: 板規第三條第六款如下: 第六款 文章內不得出現明確針對板友人身攻擊之文字,由當事人提出檢舉;      或未經許可擅自公布使用者個人資料,可由任一人提出檢舉。 邏輯很簡單-明確針對 和 人身攻擊 → 處罰(第十款) 推文內容: cassine:說「揚言」就有恐嚇意味的人只能說是心靈相對幼稚脆弱 05/02 15:56 請你解釋給我看哪裡有「明確針對」了?隨便一個人在我推文前後說他認為「揚 言等同」恐嚇難道就代表我一定針對他?明明就是他自己不甘寂寞對號入座,不 然我哪段話提到他了? 如果這「不在重點之列」,那我倒想請教「什麼才在重點之列」?麻煩你務必明 確針對這點做出回答,拿出一個能夠說服我的解釋。 如果按照你的看法「不是重點」,那你憑哪一點處分我?還是貴板板規連不是重 點的東西也可以拿來構成處分要件? 退一百步來看就假設我有人身攻擊好了,光有人身攻擊,第三條第六款的處分要 件也不齊備。更何況有沒有人身攻擊也不是你一個人說了算,既然板規沒定義人 身攻擊,那就往上找法律規定,刑法 310跟 311麻煩你看一下。 既然無法明確指出我有明確針對又無法證明我有人身攻擊,依照第十款的處分自 始就該無效。 : 以上是我「個人」的解釋 : ※ 引述《FrostMaiden (我要拼一台重機)》之銘言: : : --------------------------------------------------------------------------- : : C來抗議了,他說H版不想給他解釋這樣 : : 麻煩三位大概給我一個想法之類的 : : 麻煩了@@ -- ____ _ _ _ _ ____ _ _ ____ _____ ____ (_ _)( \( )( \/ )( ___)( \( )(_ _)( _ )( _ \ _)(_ ) ( \ / )__) ) ( )( )(_)( ) / (____)(_)\_) \/ (____)(_)\_) (__) (_____)(_)\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7.54.160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cassine (122.117.54.160), 05/07/2014 12:3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