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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assine 信箱] 作者: coon182 (空腰八二) 標題: Re: [通告] 關於本人水桶 時間: Sun May 4 14:50:31 2014 ※ 引述《cassine (Savannah)》之銘言: : ※ 引述《coon182 (空腰八二)》之銘言: : : 刑法雖然有一個叫做「無罪推定原則」 : : 然而依照前後文可以判斷出該文所指稱之對象 : : 另外,PTT雖受中華民國法律之保障,然判決並非使用中華民國法律 : : 本板規只適用於BBS電子布告欄內部條例,無關任何民刑法 : : 與法院判決無關 : : 合理的評論前提第四點:其動機並非以毀損被評論人的名譽為唯一的目的 : : 刑法311: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 經查該文與前後文推定,已不符合您所謂的合理適當評論 : : 又毀謗是一回事,是否妨礙名譽是另一回事 : : 本板並非針對妨礙名譽做判決,法院相關部分本板不做任何評論 : : 本判決與揚言是否等於恐嚇這個問題無關 : : 同上,與本判決無關 : : 同1,與本判決無關 : : 已於您的佐證資料2下文中解釋,不另作評論 : : 以上是本人的說明,詳細判決解釋乃經由H板主說明 : : 請您靜待回信 : 我要跟你確認一下你真的打算用這種理由回我?無論是 PTT 站規跟、或是 BBS 管理條例都受中華民國法律管轄我為什麼不能討論法律? : 我想要問的是你們如何去推論我的推文有指名道姓?你只回我結果,我要的是過程。我質疑推論的過程有重大瑕疵。 我在該篇公告有說明(手機不方便上色請見諒) → coon182:應該這麼說吧,在這之前提到"揚言"的有3位,"恐嚇"的有2位 → coon182:而同時提到揚言+恐嚇的僅一位,所以...就這樣了 這是推論過程,我想H板主也是這樣方式推論 您是否要申訴建議您還是等待H板主再作決定 確實PTT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但是PTT的違規不等於法律要確定有罪才能判 就好比引戰,法律沒規範但是板上有 不可能因為法律沒有我們就不能判違規 每個判決都提到法律似乎有點無限上綱 同樣身為板主,我想您也知曉有點矯枉過正 我們都不是法官,現實的定罪我們作不到 我們只能維持PTT的秩序,影響不到現實 現實的法律就要看當事人,板主職務無從干涉 以上是我的說明,之後不再回應 請靜待他人的回信,感謝您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 One 801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65.33.133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cassine (122.117.54.160), 05/07/2014 16:2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