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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assine 信箱] 作者: Howard61313 (德州家康) 看板: Japandrama 標題: Re: [通告] 關於鐵道版版主判決一案 時間: Wed May 7 16:41:25 2014 ※ [通告] 共 1 人收件 ※ cassine --------------------------------------------------------------------------- 如果改成體重100公斤以上者,我的結論還是不會變 ※ 引述《cassine (Savannah)》之銘言: : : 所以某個人胖,你就可以在推文裡批評胖子,然後詭辯自己不是在人身攻擊嗎? : 請你們搞清楚,人身攻擊要有特定的被攻擊對象,批評胖子,什麼叫胖子?幾公 : 斤以上算胖? BMI多少以上算胖?有特定對象嗎?連特定對象都找不到你說這人 : 身攻擊可以成立,你敢說我都還不敢聽哩! : : 就算刑法305條規定的內容能說明edctw的心靈相對幼稚,那又如何?會影響處分嗎? : 當然會影響處分, 311條規定處分但書,所謂但書就是例外狀況,例外不罰: : 第 311 條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 : 你們這是承認捷運板板規比中華民國刑法還嚴格就對了?你要怎樣嚴格我沒有意 : 見,但是麻煩看一下憲法22條怎麼講: :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 : 保障。 : 我可是覺得你這樣判我的言論自由沒受到保障喔!比例原則的部份我之後再跟你 : 主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5.181.11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cassine (122.117.54.160), 05/10/2014 18: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