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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anandmap 信箱]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標題: Re: (cassine) Re: 檢舉ontherun3325於Railway板內多次違規 (fwd) 時間: Fri May 1 13:41:34 2015 ※ 引述《TEMU2000 ()》之銘言: : 您好 : 感謝您的來信,仔細看了一下您的來信內文後 : 發現您對於判決的部分可能有些誤會 : 之所以會判定第二次違規水桶,是依據 #1CVvaLho (Railway) 這篇公告文 : 而非本次判決超出追溯時期的部分 您這句話已經和板規3.3.1、10.4產生矛盾 會出現此次水桶,必定是因為有檢舉,且根據板規3進行檢舉 然而10.4則是說明若追溯時間超過30日以上則無效 如果是針對2014/8/25的推文進行檢舉,那自然是無效的 再來是近期文章的檢舉 ┌─────────────────────────────────────┐ │ 文章代碼(AID): #1LEz8NJ- (Railway) [ptt.cc] [公告] fireneo [板規 3] 水桶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ailway/M.1429983767.A.4FE.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58 Ptt幣 │ └─────────────────────────────────────┘ 您說您是依據#1CVvaLho公告文進行判決 不過請問那篇公告文中,有任何給予「警告一次」的處分嗎? http://i.imgur.com/X6QxbtU.png 您只在文章內提及決定以板規第3.4給予口頭勸告一次 並未根據3.3.1給予「警告一次」之處分 這分明是用其他規定,不經過警告而對我進行水桶 而且,您還是沒有回答,為何板規並沒有列出挑釁/引戰/人身攻擊等字眼 卻可以在公告中引述呢??? 除非您認為勸告與警告相同,但這麼一來何須板規3.4的存在?? 而且3.4的勸告也並未提及比照3.3處置標準,意圖使板友誤踩板規 很可惜,你與c板主都未依板規之規定執行板務 我將繼續回應至組務板,屆時請您自行向小組長好好解釋 : 針對對於o板友判定警告的部分,則因已經超過追訴時期,板主會再另外發文取消判決 : 感謝您的告知 : 而口頭警告的規定,則是針對版主判定未違規/不處分但認為不妥的時機使用 : 以上在此做說明 既已取消警告,該做的口頭勸告仍然要做 否則o板友將可繼續發表遊走板規邊緣的推文而無法可管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153.121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canandmap (220.136.153.121), 05/01/2015 13:4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