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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YONGLAN在律師板以5000元徵求律師為其掛名以聲請交付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立法理由載明: 「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 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稱合法。」 三歲小孩都可以理解,這樣的規定就是在過濾「訟棍」,遏止漫無止盡胡亂上訴。 所以立法強制要求聲請人委任律師,以律師身份為濫訴把關。 使用者Y不知是無法理解這麼簡單的法律規定, 還是刻意遊走法律邊緣, 竟在公開板面以5千元徵求律師為其掛名, 如果放任漠視,助長此風,那這條法律乾脆廢了,我們都會是助長濫訴的幫兇。 而這種人,就是拖垮法院,逼得法官只能草率辦案的元兇! 5千元或許有人要接,就好像時薪30元的工作也徵得到工讀生, 但公開場合就是得嚴厲禁止,否則就是助長違法。 以台北市為例,只要律師掛名,國稅局就是認定收入4萬元, 也就是說在一般標準,至少要收4萬元才叫委任一個案子, 5千元這樣離譜的價碼,以比例看形同用時薪13元徵工讀生。 律師當人頭掛名在案件上,就需對法院、對案件負全責,沒有只掛名不用負責的道理, 律師負責的對象還有法院,不是只有當事人, 律師當人頭掛名就出去,不徹底辦案過濾,就是對法院、對案件胡搞, 你會去找柯文哲來幫你「掛名」裝葉克膜嗎? 有無數條的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法規定可以懲戒這種律師。 使用者Y在公開板面上徵求律師人頭,提出顯不合理的報酬, 教唆律師違法,迂迴規避刑事訴訟法強制律師代理之規定, 製造法院濫訟,更間接貶抑律師身份。 使用者Y連這麼簡單的規定都無法理解,還自稱不違法, 實在令人大開眼界。 本人後悔當時沒有依板規直接劣退。 猶如使用者Y所述,返還文章只需按幾顆按鍵,何樂不為。 無奈本人並非苟且配合之徒,不對的事就是不對, 本人未劣退已屬輕縱,沒有再另外配合的義務, 且相同之理,一篇徵人頭律師掛名的文章,兩三分鐘就打完了, 何不自己再打一遍?非要違規在先,還要本人配合其違規行為, 若本人管理風格如此犯賤,何需刪文? 原判決未深究該法律規定,判決有所不當,請撤銷原判, 若可回復原狀,請予以劣退,以對使用者Y生警惕之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3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