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Vax (超黑心事務所)
看板L_LifeJob
標題不服上述判決
時間Thu Aug 15 00:35:38 2013
使用者YONGLAN在律師板以5000元徵求律師為其掛名以聲請交付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立法理由載明:
「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
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稱合法。」
三歲小孩都可以理解,這樣的規定就是在過濾「訟棍」,遏止漫無止盡胡亂上訴。
所以立法強制要求聲請人委任律師,以律師身份為濫訴把關。
使用者Y不知是無法理解這麼簡單的法律規定,
還是刻意遊走法律邊緣,
竟在公開板面以5千元徵求律師為其掛名,
如果放任漠視,助長此風,那這條法律乾脆廢了,我們都會是助長濫訴的幫兇。
而這種人,就是拖垮法院,逼得法官只能草率辦案的元兇!
5千元或許有人要接,就好像時薪30元的工作也徵得到工讀生,
但公開場合就是得嚴厲禁止,否則就是助長違法。
以台北市為例,只要律師掛名,國稅局就是認定收入4萬元,
也就是說在一般標準,至少要收4萬元才叫委任一個案子,
5千元這樣離譜的價碼,以比例看形同用時薪13元徵工讀生。
律師當人頭掛名在案件上,就需對法院、對案件負全責,沒有只掛名不用負責的道理,
律師負責的對象還有法院,不是只有當事人,
律師當人頭掛名就出去,不徹底辦案過濾,就是對法院、對案件胡搞,
你會去找柯文哲來幫你「掛名」裝葉克膜嗎?
有無數條的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法規定可以懲戒這種律師。
使用者Y在公開板面上徵求律師人頭,提出顯不合理的報酬,
教唆律師違法,迂迴規避刑事訴訟法強制律師代理之規定,
製造法院濫訟,更間接貶抑律師身份。
使用者Y連這麼簡單的規定都無法理解,還自稱不違法,
實在令人大開眼界。
本人後悔當時沒有依板規直接劣退。
猶如使用者Y所述,返還文章只需按幾顆按鍵,何樂不為。
無奈本人並非苟且配合之徒,不對的事就是不對,
本人未劣退已屬輕縱,沒有再另外配合的義務,
且相同之理,一篇徵人頭律師掛名的文章,兩三分鐘就打完了,
何不自己再打一遍?非要違規在先,還要本人配合其違規行為,
若本人管理風格如此犯賤,何需刪文?
原判決未深究該法律規定,判決有所不當,請撤銷原判,
若可回復原狀,請予以劣退,以對使用者Y生警惕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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