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Fengyeh:小組長英明 08/21 19:40
#1I24po6f (L_LifeJob)
8/12 smart1988 □ [判決] Lawyer板 YonLang v.s VVax
判決主文:
無論申訴人是否確有違規之情事,該文章乃出自申訴人之手,
因此申訴人有權利要求取回文章,然板主扣留文章作為證據亦為正當之舉,
查批踢踢文章系統,凡修改者必留下痕跡,亦即存留一份文章於板上即可,
考慮到申訴人寫文章所花費之心思及時間,且無必須扣留證據以防修改之必要,
故組務建議板務返還文章予申訴人,若板務最終決定仍不歸還,
也請於組務板告知不返還的原因(另行發文),組務將作最後定奪,
若板務決定歸還文章予申訴人,則此案到此為止。
不是我要替板主護航,但我確實有寫明板主可提抗告。
至於你們雙方對於板規有何見解屬板務範疇,組務不介入,
判決板主勝訴原因乃板主方提出明確之法律條文作為依證,如此而已。
你要提抗告也是可以,但須載明板主引用之板規不正確才行,
當初你所申訴的,是要求板主返還文章,而非要求組務徹查板主是否失職,
在這種情況下,組務僅就「是否送還文章」一事做出裁決,
對於你們雙方在板上如何攻防,一概不問。
※ 引述《YonLang (慵懶)》之銘言:
: ※ 引述《smart1988 (不過是個村民)》之銘言:
: : 組務受理板主 VVax 之解釋,准予維持板務原判
: 板主若對小組判決不服,理應上訴至群組,為何可享特權在此申訴?
: 又請問他的解釋跟歸還我文章有何關係?兩者並不衝突啊!
: : 另,若欲補劣退予使用者,應至帳號部申請補劣,組務無此權限
: 站規明定劣退須於板規制定詳細要件,不可含糊籠統,
: 板主從頭到尾都在閃躲我到底犯了何項具體板規,請問憑哪一條劣退我?
: 另,小組長為什麼僅憑「既得利益方」片面之詞就深信不疑、態度丕變?
: 蘋果日報–政府管太多:刑事自訴 沒聘律師就判敗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25/35174490/
: 其中理論套在交付審判亦成立,難道窮人家就沒有司法救濟的權利?
: ※ 引述《VVax (超黑心事務所)》之銘言:
: : 使用者YONGLAN在律師板以5000元徵求律師為其掛名以聲請交付審判
: :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
: :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 : 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 : 立法理由載明:
: : 「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
: : 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程序始稱合法。」
: : 三歲小孩都可以理解,這樣的規定就是在過濾「訟棍」,遏止漫無止盡胡亂上訴。
: 你並非當事人,憑什麼如此胡亂臆測別人就是胡亂上訴?
: : 所以立法強制要求聲請人委任律師,以律師身份為濫訴把關。
: : 使用者Y不知是無法理解這麼簡單的法律規定,
: 為什麼不是圖利富人律師界、打壓窮人訴訟權?
: 你們司法人既得利益階級族群的意見才叫意見嗎?
: : 還是刻意遊走法律邊緣,
: 你這句就證明我沒違法!
: : 竟在公開板面以5千元徵求律師為其掛名,
: : 如果放任漠視,助長此風,那這條法律乾脆廢了,我們都會是助長濫訴的幫兇。
: : 而這種人,就是拖垮法院,逼得法官只能草率辦案的元兇!
: 那你這種人是不是拖垮窮人司法尊嚴、逼得窮人苦無救濟而走上絕路的幫兇元兇啊?
: : 5千元或許有人要接,就好像時薪30元的工作也徵得到工讀生,
: : 但公開場合就是得嚴厲禁止,否則就是助長違法。
: 我違法你怎麼不去告我?你說違法就違法?
: 有本事讓我接受法律制裁拿來組務證明啊!
: : 以台北市為例,只要律師掛名,國稅局就是認定收入4萬元,
: : 也就是說在一般標準,至少要收4萬元才叫委任一個案子,
: : 5千元這樣離譜的價碼,以比例看形同用時薪13元徵工讀生。
: 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你管這麼多做什麼?真的為「義」還是為「利」?
: : 律師當人頭掛名在案件上,就需對法院、對案件負全責,沒有只掛名不用負責的道理,
: : 律師負責的對象還有法院,不是只有當事人,
: : 律師當人頭掛名就出去,不徹底辦案過濾,就是對法院、對案件胡搞,
: 笑死了!律師真的這麼崇高,會幫法院過濾案件有無理由,
: 只要顯無理由,不管酬勞多高多誘人,都絕不接案?你真的相信你說的話嗎?
: : 你會去找柯文哲來幫你「掛名」裝葉克膜嗎?
: 你的論點就是窮人沒資格裝葉克膜對吧?
: : 有無數條的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法規定可以懲戒這種律師。
: 嚇死了!無數條那到底是哪一條?全世界的法律條文加起來至少也有個數目底限,
: 你能掰出無數條,果然是口條便給的「律師」板板主XD
: : 使用者Y在公開板面上徵求律師人頭,提出顯不合理的報酬,
: : 教唆律師違法,迂迴規避刑事訴訟法強制律師代理之規定,
: 所謂迂迴規避,又是我沒有違法之鐵證。
: 我也沒有迂迴規避,法理學說本就有各家之言、莫衷一是,
: 但只要滿足法定要件,就是沒有違法!
: : 製造法院濫訟,更間接貶抑律師身份。
: 你想說的是貶抑律師行情吧?到底誰才在物化量化價格化律師?
: : 使用者Y連這麼簡單的規定都無法理解,還自稱不違法,
: 只有法官有資格稱我有無違法,你連這麼簡單的法理都無法理解,你真的是律師?
: : 實在令人大開眼界。
: ME TOO!
: : 本人後悔當時沒有依板規直接劣退。
: 再問「無數」次,憑哪一條? 不會又是「無數」條吧... orz
: : 猶如使用者Y所述,返還文章只需按幾顆按鍵,何樂不為。
: : 無奈本人並非苟且配合之徒,不對的事就是不對,
: 你講的話才是真理嗎?
: : 本人未劣退已屬輕縱,沒有再另外配合的義務,
: : 且相同之理,一篇徵人頭律師掛名的文章,兩三分鐘就打完了,
: : 何不自己再打一遍?非要違規在先,還要本人配合其違規行為,
: : 若本人管理風格如此犯賤,何需刪文?
: 你不是犯賤,而是帶頭犯規,站規要求罪刑法定、依法行政,
: 你的處置一無理由、二無公告,自始無效!
: : 原判決未深究該法律規定,判決有所不當,請撤銷原判,
: 你應該去跟群組長申訴才對吧?你身為板主自己有履行深究組規站規的義務嗎?
: : 若可回復原狀,請予以劣退,以對使用者Y生警惕之效!
: 因你的處置依法自始無效,自然應當先將文章回復原狀於板面,這點沒錯。
: 至於劣退,請先勇於面對回應,依法找出詳盡確實之板規條文的該當要件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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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mart1988 來自: 111.251.245.175 (08/21 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