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Y違反板規在先,經本人刪文後,
竟以「命令句」的口氣要求本人歸還文章,
請見Y先前所謂的溝通證據,本人認為其意在命令,而非溝通,
如果內容只有一句話,甚至只有標題、內文只有兩個字,這樣也稱得上「溝通」,
無怪乎Y至今不解為何沒人鳥他,不管在網路或是真實世界。
這樣違規在先、無理命令本人在後,
如果要比態度惡劣,膽大到在本板撒野,開板至今,
恐怕Y是數一數二,少有望其項背。
Y的原文章已見前述,請詳見其下的板友推文,
這篇文章繼續留著,只是加強板友們持續對其冷嘲熱諷而已,
幫Y刪文,是讓他有台階下,而不是在板上被繼續羞辱、引發紛爭、筆戰,
本板開板至今,板友主要都是職業法律筆戰家,一有紛爭不及時制止,
必定引發不必要的軒然大波,不及時刪文,反而是本人不夠盡責。
本人體諒Y無劣文記錄,故一時心軟未劣退,已屬極為寬縱,
且不忍其在板上被羞辱,故即刻予以刪文,
其實,Y原文所釋放的資訊「台北地院」「7月15日末日」,光這兩點,
就足以在公開的裁判檢索裡找出是哪一件案件,
進而讓Y的真實姓名及案件內容曝光
(如果Y有聲請再議本人在日後將公開該裁判),
Y其實該感謝本人不讓其在公開場所丟臉的體貼顧慮。
本板板規一向只有「1頁、9條」,清楚了然,三歲小孩亦可理解。
Y觸犯的板規為「
一、本板主要宗旨,為提供站上國內外律師們討論執業心得、疑難、趣事、
未來規劃的空間,也讓其他使用者能一窺律師業之面紗。
六、與本板宗旨無關之文章,一律禁止。不得刪除推文。推文4行以上請用回文。
八、以上違者一律劣退。違規情節重大者,禁止發言。」
Y的原文經本人認定與本板宗旨無關,且違反再議制度強制律師代理之意旨,
違規情節重大,故予以刪文、劣退處分。
極少數無知之徒必然瞎鬧稱板規不夠明確。
事實上,本板主要使用者為均為執業律師,
板規要規範到什麼程度,已有職業級的基本默契存在。
如果規範的對象是一大群整天瞎鬧無知的亂徒,
這樣的規定確實不夠約束、管教、進而教化。
可惜本板不是這樣的地方,甚至可以說是PTT法律素質最高的地方。
所以板規開板至今,從無不敷使用或規範不足的問題,
只有存心瞎鬧的人才會覺得規定不夠明確。
更何況,本人在第一時間已未依板規「劣退」、「禁止發言」,
已經是予以寬縱,
而本人過去執法一向是寬厚處理,極少有劣文或水桶,
過去唯一一個鬧板者前來貴板申訴時,本人已明確表明基本立場,
(請見貴板精華區z-5-1-67該案例編為判例z-5-1- 1- 37)
本板開板之初,主要為使「律師們」有溝通討論的地方,
徵求律師本來就不在本板開板宗旨內,
這不需要腦袋,只要有眼睛的三歲小孩都能看出來。
Y要求本人指出其違反哪一條板規,
事實上,很清楚的本板從未明文准許徵求律師,
更遑論離譜違法的徵求。
因徵求律師牽涉利益糾葛,故不宜在PTT學術網路上進行;
另外最瞎的是,律師為極高度信任關係的行業,
在網路上公開徵求,本身就是一件衝突、矛盾、瞎到爆炸的事,
所以本人雖未禁止,卻也未曾鼓勵,
更不可能因此代表本人默許「離譜至極」的徵求,
本人順便藉由此次爭議,
表明本人對板規規範密度及徵求律師文章這兩個問題的立場,
鑑於近來本板使用者數量逐漸攀高,亂象漸升,樹大果然有雜枝,
為維持秩序,教化亂徒,
本人將嚴格執行板規,清空垃圾文章,踢光無知亂徒,
以維持本板應有的專業形象,而非三歲小孩胡鬧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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