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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a 檢舉7項,申訴2項 1.檢舉 welcome 發文對第三方以攻擊性字眼進行污辱 2.檢舉 daimond 違反版規 3.檢舉 desen 違反版規 4.檢舉 heri 違反版規 5.檢舉 thismy 違反版規 6.檢舉 jamo 違反版規 7.檢舉 TOCIBS 違反版規 8.申訴版規無法理解 9.申訴 oca 違反版規之懲處 意見 1: 人身攻擊限當事人於發生時間十四天內提出檢舉。 版規 八-3-e,版規 十-2。目前當事人尚未提出檢舉。 2: 已懲處,水桶 20 天。 3: 已懲處,水桶 7 天。 4: 擬依小組長決議無違規之虞。 5: 擬依小組長決議無違規之虞。 6: 擬依版規 八-1 水桶 14 天。 7: 擬依版規 八-1 水桶 7 天。 8: 版規 八-3 之細項 a~g 為版規 八-3 之補充說明,當版友違反版規 八-3 且 情節較輕時,版主可引用細項從輕發落,故細項處份之總合不必然須與 版規 八-3 完全吻合。 9: 已懲處,依小組長決議,水桶由 300 天更改為 200 天。 另於本文中所提 3-f、3-g 兩項,於程序不符,不予受理。 ※ 引述《smart1988 (不過是個村民)》之銘言: : 請除板主 AMYHUANG 以外的兩位板主前來提供說法。 : ※ 引述《oca (nessun-dorma)》之銘言: : : 檢舉人:oca : : 被檢舉人:AMYHUANG : : 看板板名:toberich : : 檢舉訴求:1. toberich 版版主對於違規所做處置與版規不合 : : 2. 綜合之前多項申訴與版主版規之執行狀況 : : 個人嚴重懷疑版主藐視版規,還是自己訂出來的版規。 : : 檢舉內容: : : 查版友 welcome 於 #1I73D9kS (toberich) 一文中, : : ( #1I9cNpqV (L_LifeJob) 為未修改前之原文) : : 內文直接針原發文者所提及之妹妹進行人身攻擊。 : : 版主在第一時間並未進行處理也就算了,但在我向其做出檢舉之後, : : 也只是淡淡的回應表示 "我已經推文提醒原波了" : : 於是個人再度去信表達自己對版主此項裁決之不滿 : : 依照 toberich 版於 8/13 所修訂之版規:#1I9cRLZv (L_LifeJob) : : 裡面只有第八條底下之 a/b/f/g 四項條文有提及 "違規時(視情節)先警告" : : 所以可否請版主 AMYHUANG 公開向眾版友說明: : : 1. 依照 AMYHUANG 版主的回覆來看,welcome 的違規屬於這四項之中囉? : : 2. welcome 版友之行為不違反 8-2 or 8-e 囉? : : 若版主認同的話,以後眾版友都可以先用內文對其他版友進行人身攻擊 : : 事後再將文章修掉就可以不算違規?(而且版主不得逕行裁罰,要先警告一次) : : 3. 同義衍申,難道版主同意對於不滿意你個人意見的人 : : 在你的相關文章之下說你是腦袋怎樣怎樣嗎? : : 反正你會接受,只要我們事後把這 "不妥的說法" 改掉就好了? : : 且,來整理一下版主 AMYHUANG 最近這段時間的判決吧: : : a. oca 於 7/17 14:45 發文 : : --> 此文於 7/17 15:30 被版主 主動 水桶 3 年。 : : b. daimond 於 7/15 推文罵人 "神經病" "白爛" : : (精華區 z-16-1-24) : : --> 此文於 7/17 15:58 被版主警告 (註:於 a 點的判決之後才判) : : --> 此文於 7/17 17:36 再度改判為水桶 3 天 : : (可以請問再次舉證,與初次舉證內容有何差異嗎? : : 版友們連此人是因為哪句話違規而被判水桶都不曉得。) : : c. TOCIBS 於 7/8 08:51 推文將反對意見戴帽子為酸民 : : (精華區 z-16-1-1) : : --> 此人至今沒有任何判決。我想應該表示版主不認為此人違法吧。 : : 但是個人數次於申訴文要求版主對此行為是否違規做說明,卻都沒回應。 : : d. desen 於 7/17 10:30 推文說人 "嘴上無毛" : : (精華區 z-16-27-3) : : --> 同 c : : e. desen 於 7/17 20:20 推文對具名之特定版友進行攻擊,指稱其 "沒讀書" : : --> 此違規於 8/26 00:00 方被版主 AMYHUANG 水桶 : : 可以請問有什麼疑慮使得此違規要事隔一個月才做懲處嗎? : : 是忘了執行?還是被逼的不得不執行? : : f. siriue 於 7/13 02:10 發文,通篇 "酸民" "嘴炮" "自以為是" 之用詞 : : --> 同 c : : g. siriue 於 7/13 13:51 發文,通篇 "酸民" "吃飽沒事幹" "酸文" "罵人狗嘴" : : --> 同 c : : i. jamo 於 8/21 18:26 發文,文章直接 "說人欠戰" : : --> 即便個人已於 8/26 去信檢舉,依然毫無任何處置。 : : j. welcome 於 8/27 13:04 發文,文中直接對原 po 妹妹進行人身攻擊。 : : --> 於個人去信檢舉後,處置為 "推文提醒原 po 修改文章" 就可以了? : : 綜觀以上,我個人發現一個狀況: : : 除了 a 為版主主動做出之判決處置之外,其餘不是沒有作為就是很勉強的作為。 : : 照版主此次判例的話,為何我那篇文章不需要先給我口頭警告? : : (若不勉強的話,可以請解釋為何許多判決要等事發一個月後才處理嗎?) : : 更扯的是許多明顯違反版規的行為,即便是經由檢舉通知後依然不做處置。 : : 我個人在此希望可以要求一點: : : 版主 AMYHUANG 可否就我以上列出的行為一一說明其立場, : : 到底在版主的眼裡,這些言語是否有違規,還是屬於 版主/版規 可接受之行為! : : 但是綜觀以上,個人認為版主許多應判未判,這已經不是裁量權的問題了。 : : 個人認為版主 AMYHUANG 嚴重的藐視他自己所訂定的版規。 : : 完全就是想執行就執行,不想處置的話即便你就算隨便罵人也沒關係。 : : 若真的這樣的話,何必訂版規呢?與其版規文寫那麼長一串, : : 還不如寫一句 "不可以讓版主看了不喜歡,不然就桶" 就好了。 : : == : : 最後順便補充: : : 此檢舉我最初是於 8/27 19:13 去信版主要求處理的 : : 不要再拿你 8/28 12:52 新修訂的版規來跟我說ooxx,叫我先去看版規了。 : : (先提醒你,我不希望版主於答辯時又說一次,看的很無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1.51.65
AMYHUANG:覆議 09/05 13:38
oca:等 letts 版主也發表其意見之後,我再針對此篇表達個人異議? 09/05 18:05
oca:個人對此篇判決有嚴重質疑! 09/05 18:05
letts:覆議 09/05 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