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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案由:9/04 oca □ [檢舉] toberich 版主 amyhuang 未執行版規 9/04 oca □ [檢舉] toberich 版版規明顯矛盾 申訴人:oca 被申訴人:AMYHUANG 申訴訴求:1. toberich 版版主對於違規所做處置與版規不合 2. 綜合之前多項申訴與版主版規之執行狀況 個人嚴重懷疑版主藐視版規,還是自己訂出來的版規。 3. toberich 版於 2013/8/13 日訂立之版規有明顯疏失 (模糊空間) ========================================================================= 判決結果:   板主 AMYHUANG、letts 警告一次,並檢討板規 八-3 之適用性。 ========================================================================= 判決主文:   訴求一:創業板板主群已就餘下未處置之使用者予以懲處,本判決書不再重議。   訴求二:經查,板主群確有疏失,然則「藐視板規」尚不至於,       組務已要求板主群(含新任板主dinos)加強相關處置,       期望未來不會再有相關情事發生。   訴求三:觀檢舉人 oca 所提之內容,板規 八-3 確有不完備之情況,       板規 八-3 已裁罰 4-12 個月,後續 a~g 乃補充條目且另有懲處,       一般來說若板規訂有細項,且細項附有懲處規範,       則裁罰時應明列使用者之違規項目,並依之予以懲處,       板主實施裁罰時採「累進」或「一罪一罰」皆可,本組並未設限,       然板規 八-3 既訂有細項,則應以細項為主而非以概括方式論定。   綜合訴求二及訴求三之板主方疏失,予以板主 AMYHUANG、letts 警告一支。   本案同時轉寄至檢舉人、板主群,並轉錄至看板 toberich 上公告之。 補充判決:   一、因應訴求三,組務要求板主群檢討板規 八-3 之適用性,     同時板主群應就受板規 八-3 懲處之使用者作出再議方可確保使用者權益,     重新議處之階段應先行解除受該板規懲處之使用者水桶。     不過板主亦得徵求受懲處者同意後,選擇保留原懲處。   二、因應使用者要求,板主群檢討板規 八-3 結束之後,     無論廢除與否,都應就板規第八大項及其細項之使用規則做出說明。 smart1988 @ Life_Job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73.21 補充判決 #1IB7zY8u (L_LifeJob) ※ 編輯: smart1988 來自: 114.37.173.21 (09/08 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