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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ra065311 信箱] 作者: ra065311 (蕭雲) 標題: Re: 退回文章(永久水桶追加處分)[台北/一般] CloudMosa徵軟體測試工 時間: Thu Dec 8 18:41:11 2016 ※ 引述《PROKO (PROKO)》之銘言: 按公司法第四條及第三百七十一條之規定,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以營利為目的之外國公 司,欲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者,應經經濟部之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 而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惟指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為業務上之法律 行為者,則依本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向本部申請代表人辦事處報備。 貴單位為核准報備,僅可代表公司與中華民國境內其他公司簽訂契約、報價、議價、 投標及採購等法律行為。 又,貴單位未辦理營業登記,是以認定查無登記資訊,維持原處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60.36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a065311 (59.127.60.36), 12/09/2016 12:4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