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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en0110 (Allen)》之銘言: : 如果一: : PTT沒有類似防止檢舉人身份曝光的規定 : 那剛好藉由此事促進PTT站方訂定規定以保護檢舉人的身份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 如果二: : PTT有防止檢舉人身份曝光的規定 : 那原版版主的行為就違反規定理應由小組給予處分 : 這一點不去深入討論因為沒有定論 詳見如果一 中間的個人見解刪光光 : 依我的看法不會構成誹謗罪 : 畢竟此事有關私德且與公共事務無關 ^^^^^^^^^^^^^^^^^^^^^^^^^^^^^^^^ 而所謂【公共利益】的定義大範圍並不太狹隘,不一定要跟社會大眾如此龐大的群體有關 才符,即不限於國機或社會全體有關之利益,即使是限定一定範圍內之小社會有關之利益 ,也包括在裡面的。 且中華民國刑法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引述509號大法官解釋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 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 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 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 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 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 法問題。 : 但是走民事賠償的話 : 過失行為依然會構成侵權行為 : 申訴人勝訴的機會不小 : 希望小組長要好好思考這個問題 我是很希望他告告看 (笑) -- To wwwea: 小天使 小天使 ╱呆 ★wwwea 有問題嗎小主人 ▁ ▁ ★wwwea 怎麼又是你 = ="" 壞蛋 To wwwea: XD 哈哈~吃飯好呆喔! ★wwwea 害我耍笨 (拍頭 = =) ╲(迷之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5.196.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