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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我被認定"間接公開"他人ID 導致他人隱私曝光 於是該ID的註冊資料就被人給查了出來 雖然我一直認為註冊資料被查出來關我什麼事 但是就是因為我的"間接公開"行為是一連串行為的開頭 所以我必須負起侵害隱私的責任 我很無奈 或許正因為如此我只被求償象徵性的一塊錢 當然 當時在民事庭上 有人被告的更慘(最多的一個我印象很深刻因為數字很好記999999) 最後判賠50萬而已 因為原告的電話、住家、公司甚至朋友都被騷擾 最後聽說逼得原告換電話、搬家及換工作 這些損害都是原告自己舉證的 當庭上我根本無置啄的餘地 我也沒立場去懷疑 因為我只是一個"間接公開"ID的人而已 就這樣囉 -- 至於那個損害的計算標準聽說是以原告所受到的精神損害為依據 我被告的法條是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總而言之~我賠的算是慰撫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2.234.139 ※ 編輯: alen0110 來自: 125.232.234.139 (12/22 18:13)
fdav:嗯 原來你的案子是這樣 不過銀行板的情況好像還不到你的案 12/22 18:14
fdav:子這麼嚴重吧...畢竟申訴人到現在都沒有提出什麼損失啊 除了 12/22 18:16
fdav:一直強調的名譽損失 ^^"(雖然看不出來到底損失什麼或到什麼程 12/22 18:17
fdav:度) 12/22 18:20
alen0110:其實精神損害是很主觀的,也是無形的,多者會很可怕~ 12/22 18:21
alen0110:整件事的時間歷程僅僅不過一個禮拜的發展而已,就已經這 12/22 18:25
alen0110:樣了,有時候私底下看不到的東西其實進行的很快的~ 12/22 18:26
fdav:不過還是要原告自己舉證對嗎? ^^ 12/22 18:27
alen0110:對阿,不過我根本無法舉反證,因為證明他精神受到損害的 12/22 18:30
alen0110:都是他的親朋好友,說這說那,法官很快就接受了~ 12/22 18:31
fdav:所以那要作偽證很簡單的感覺耶... 12/22 21:12
fdav:我還以為要提出第三人的證明才行... 12/22 21:13
biyin:不好意思,看到這樣我有個問題想問:那版主也只要可以找到人出 12/24 00:29
biyin:庭作證,認為公布他的 id 是維護公共利益必要所必須的程序不 12/24 00:30
biyin:就行囉?不然連家人作的證都可以判贏~~  有家人不會幫自己 12/24 00:32
biyin:人說話的嘛? 好奇怪阿 @@? 12/24 00:33
alen0110:這點我不是法官阿,無法為你回答~Orz 12/24 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