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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件案子的起始原因,就是申訴人信件遭版主公開, 但是請注意,案中提及之檢舉文是由當事人所發出,而非第三者, 可視為原告之『狀紙』,是可以公開的。 而申訴人所提到之法律條文 請參考著作權法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另有附註: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在家庭及其家居生活以外聚集多數    人之場所之人,亦屬之。 因此,必須該信件的內容足以為文學創作的程度,才可認為是著作, 也才能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前段主張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而根據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版主公佈信件之時機為版務處理之公告,作為說明版務之用,並無不當。 若寄信人認為不妥應及時請版主改善,因為檢舉文並非一般私人信件。 另外依據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十條 第十條(違規行為檢舉權人)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申訴人向看版版主所檢舉之違規事項,屬特定使用者間之糾紛, 必須要由申訴人自行檢舉才算有效檢舉,不能由第三者代為檢舉。 故檢舉案中並無保護檢舉人資料之必要性。 依據以上,認定版主並無需要給予警告之處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7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