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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版主表示並未得到結論,而非文中所言"版主不願意", 故本案暫不受理,由看板版主與板友先行討論。 ※ 引述《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之銘言: : 因在 JOB 版推文事件. JOB 版 版主不願意依 "就業服務法" 公布取消 : PO 文中 對於徵求員工的 性別. 年齡限制. : 請小組長裁決. 並請三求職版. : part-time. job. job1111 在進版畫面及 POST 文章時明顯提醒 : 使用者. 依 "就業服務法" 取消徵求員工中的 "性別. 年齡" 限制. : 目前較大的求職網站. 如勞委會 ejob 求職網. 1111 人力銀行. : 104 人力銀行. 都已經在該所屬網站明顯提醒 : "依就業服務法取消限制" : 目前本站三求職版皆無相關規範 ( 版規 ) 及明顯提示. : 煩請 小組長 要求版主執行. : 附. 法源依據. 就業服務法條文 : 就業服務法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 發文字號: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7311 號令修正公布第52 條 條 文 : 第 五 條  :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 : 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 : 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 或健康檢查檢體。 : 謹致 小組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2.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