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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RG (...) 標題 Re: 申訴 時間 Sun Mar 7 18:11:31 2010 ─────────────────────────────────────── ※ 引述《ymbok (猴猴)》之銘言: : 你好: : 我ymbok噓文部份按照板規應該是警告一支 : yen0111人身攻擊部分應該是水桶兩週(若無公開道歉則多一週) : 請問你一句『不要筆戰』 : 就是兩個一樣都七天嗎? : 若真是『引戰』,也應該是水桶兩週 : 請問你是依據什麼條文在做判決? B-4 給你們減免七天還不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5.4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249.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