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u1din:現行國考板板規為前板主於2010年制定 並非本人制定 08/31 23:08
推 Hu1din:至於廣告文本來就是直接劣退 麻煩板規看清楚一點 08/31 23:10
→ Hu1din:雖然真的有點亂 08/31 23:10
→ Hu1din:我也沒說你提供勞務 我說你「徵求勞務」 有job板或PT板 08/31 23:12
→ Hu1din:你PO的東西 誰看都知道是徵人廣告~~~ 08/31 23:13
→ Hu1din:總之 不看板規被劣退是自找的 不然去找前板主~ 08/31 23:14
→ samqsam:可以給我一個改過機會嗎?給警告就好,可以嗎? 08/31 23:46
推 mercury1011:我看也覺得是廣告文,劣退處分應屬適當 09/03 11:06
→ Hu1din:原作者都在最後「自認」了,不知還想爭執什麼? 09/03 15:07
→ Hu1din:查了一下 你在ptt 8/30起一口氣發了近40篇文 確實有經營 09/04 00:20
→ samqsam:這不是叫自認,而是兩邊各退一步 09/04 22:04
→ samqsam:殺人者一律處死刑嗎?法官的裁量難道不會有程度上差別? 09/04 22:13
→ samqsam:請想想,po在工作版跟PO在國考版對考生的差異在哪裡!? 09/04 22:17
→ samqsam:我為何要先跟我朋友講來應徵的會是在準備國考的學生!? 09/04 22:35
→ Hu1din:如果法律規定殺人者一律處死刑,法官要怎麼裁量? 09/04 22:50
→ samqsam:你先回答PO在國考版跟工作版對考生的差別吧! 09/04 23:10
→ Jaies:廣告:其目的在直接或間接幫助銷售商品,或幫助主義、學說 09/05 14:27
→ Jaies:或觀念的流傳。 09/05 14:28
→ Jaies:from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09/05 14:29
→ samqsam:是的,所以出發點是幫助考生自然就不能算是廣告. 09/05 16:01
推 mercury1011:不管出發點為何,事實就是以徵人為目的,當然算是廣告 09/05 20:35
→ samqsam:m大沒想跟你筆戰,但要提醒「..非當事人請勿回文或推文」 09/05 20:45
→ samqsam:對於廣告文的定義,在國考版版規根本就沒有!試問,比較兩 09/05 20:48
→ samqsam:間補習班師資優劣之文是否算廣告?那我也可以合理懷疑那是 09/05 20:49
→ samqsam:補習班的「置入性廣告」! 09/05 20:50
→ askingts:囉唆什麼 你被按照版規劣退剛好而已 09/05 21:19
→ Hu1din:置入性廣告,so??? 09/05 22:35
→ QQGirl:請附上和板主溝通的證據,謝謝 09/06 12:34
→ samqsam:版主請問一下, 要怎麼附溝通文給你? 是轉錄在版上, 還是寄 09/06 13:19
→ samqsam:到您的信箱呢? 09/06 13:19
→ QQGirl:請直接轉錄在板上,謝謝 09/07 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