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Jdavid (我剛出社會)
看板L_LifePlan
標題[申訴] pognini 處置不公 包庇親近人士
時間Tue Nov 27 16:43:40 2012
一.申訴人ID:MJdavid
二.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板主:pognini
(b)此案是否與板主溝通完成:完成,該板主將申訴人列為擋信名單,使申
訴人不能以信件做後續之補充說明。
(見附件証據001-1)
(本板不接受未與板主溝通之申訴,若無經此程序將拒絕申訴。)
三.此申訴之判決︰(若此項留白,請以
轉錄方式將該判決原文轉錄至本版。)
(a)該判決文章編號:
#1GhSj5hI (Examination) (見附件証據001-2)
(b)判決內容:累犯但僅以警告處分。
四.不服理由︰
1.依現行國考板板規第4條第二項規定:「大量(五則以上)、或在他人文章
發表與主旨顯然不符之推(噓、引) 文,經作者或板務勸阻無效者,得水
桶10天,再犯水桶2個月。」使用者coolshit於申訴人之文章
#1Gh3WanZ
(Examination) 發表與主旨顯然不符之推(噓、引) 文非初犯,其犯行於
2012/11/18時就已在其他文章(見附件証據001-3)為之。經申訴人向該
篇文章作詢問得知,板主已先寫信給該篇文章作者,可見板主對使用者
coolshit之推文略知一二,而後在違規懲處名單
#1GhSj5hI (Examination)
(見附件証據001-2)未依板規處分「再犯水桶2個月」,處置顯為失當。
使用者coolshit為板主親近人士,有包庇之嫌,望組長明察。
(請"逐點"敘明不服之理由及依據,切勿以亂槍打鳥或打混仗之論述方式。)
五.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隨後轉錄至板面;申訴人之文章原文
#1Gh3WanZ
為附件証據001-4
(請將證據資料附於此申訴文中,切勿僅留指引至該證據原本所在之看板,
若有相關法律條例,亦請複製貼上至此,並保留法條出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3.254.62
※ 編輯: MJdavid 來自: 118.233.254.62 (11/27 16:50)
推 pognini:請把該條文法條與理由看清楚,coolshit經警告後有在你原文 11/30 09:54
→ pognini:推文嗎? 他在其他人文章推文與你何干 11/30 09:54
再犯難道要冒犯同一人才叫再犯?慣竊要偷同一個受害者才叫慣竊?
「大量(五則以上)、
或在他人文章發表與主旨顯然不符之推(噓、引) 文,經作者或板務勸阻無效者,得水
桶10天,再犯水桶2個月。」
coolshit先於在其他人文章發表與主旨顯然不符之推(噓、引) 文,三段推文全在臆測
贈送者用心為廣告,原作者息事寧人,身為板主寫信給原作者,卻未見警告coolshit
之推文,失職! 後於申訴人文章推無關申訴人贈送心得,此行為不叫「再犯」?
→ pognini:且在他處推文並未超過五則,亦非與主旨無關,何來違規? 11/30 09:55
→ pognini:請用一般人的思維邏輯去理解事情 11/30 09:56
請教何謂「再犯」,一般人思維邏輯是如何理解?
推 esunbank:站務有宣判了 被警告一次了 科科 11/30 18:13
推 GeminiMan:esunbank 非當事人或組內板主,請勿發言,警告一次。 12/07 21:45
※ 編輯: MJdavid 來自: 118.233.254.62 (12/12 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