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ateratha (南山的小朱)
看板L_LifePlan
標題[申訴] Insurance版主Leepofeng濫權水桶
時間Sat Apr 27 21:31:07 2013
一.申訴人ID:amateratha
二.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板主:Leepofeng
(b)此案是否與板主溝通完成:對方拒絕回信超過三日
(本板不接受未與板主溝通之申訴,若無經此程序將拒絕申訴。)
三.此申訴之判決︰(若此項留白,請以*[1m轉錄方式*[m將該判決原文轉錄至本版。)
(a)該判決文章編號:
#1HTqu-dC (Insurance) [ptt.cc] [公告] amateratha水桶
(b)判決內容:
作者 Leepofeng (螢火蟲) 看板 Insurance
標題 [公告] amateratha水桶
時間 Wed Apr 24 11:15:0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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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ratha板友在文章#1HTgnUK中,推文提及板友姓名,違反板規:
4.禁止私自張貼私人水球、信件、照片或其他相關隱私資訊。
違者劣退水桶30天,情節重大者永久水桶
經查該板友已經分別在以下時間點被水桶各180天:
1. Tue Mar 27 21:38:03 2012
2. Mon Oct 22 15:54:12 2012
這次剛出水桶又違反板規,視為情節重大,因此永久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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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服理由︰
1. 該板主所謂前兩次水桶180天,事實上根本是當時版主蓄意偏袒特定人士惡
意挑釁在先,又惡意處罰對這些惡意言論發言抗議的本人在後,先前我忍著沒來申
訴,結果Leepofeng竟然有臉把先前自己錯誤的判決當成本人『情節重大』的藉口!
2. 所謂提及姓名一事,分明是對方過去已經自己公佈自己的名字,我只不過用
他自稱的名字來叫他,是真是假只有當事人自己知道,就算是真的,那也是對方自己
講出來的,怎能怪罪到我頭上?!
3. 本人欲搜證時發現,Leepofeng竟將所謂本人犯錯的文章從板面刪除
(搜尋1HTgnUK或本人於4/24日發的文都找不到),讓我無法舉證。
(請"逐點"敘明不服之理由及依據,切勿以亂槍打鳥或打混仗之論述方式。)
五.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先看第二點不服所提到的證據:
#1GXM3eky (Insurance) [ptt.cc] [公告] ac0963369126與kmkr 122719發言請謹慎
作者 Leepofeng (螢火蟲) 看板 Insurance
標題 [公告] ac0963369126與kmkr122719發言請謹慎
時間 Mon Oct 22 23:06: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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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兩位板友請留意:
推 ac0963369126:我=王冠智=就是看=無職業道德=的業務員不順眼 10/20 16:59
→ ac0963369126:為何這家公司的業務員行銷方式這麼的...... 10/19 23:58
→ ac0963369126:兩個南山業務都用 =強迫儲蓄=來招攬?_? 10/20 00:05
這是Leepofeng自己發過的公告,文中ac0963369126自己大剌剌的說自己叫王冠智
,白紙黑字。
Leepofeng拿來水桶本人的文章已經被他自己刪除,但我只是對ac0963369126一些
挑釁的言詞用他自稱的姓名王冠智來警告他而已,這樣子竟可被Leepofeng視為情
節重大,甚至借故永久水桶本人,此舉實在是欺人太甚、黑白不分。
再看leepofeng所提前兩次本人被水桶的理由:
#1FSSB0J9 (Insurance) [ptt.cc] [公告] amateratha
作者 Ciel (☆ 瑜 ☆) 看板 Insurance
標題 [公告] amateratha和shaler水桶
時間 Tue Mar 27 21:38:0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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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文章代碼(AID):
#1FPpuRXe
噓 amateratha:文章標題後半已經嚴重誤導,中山光電所已經在查了 03/27 15:20
違反板規
文章或推文請勿偏離主旨或是個人間的爭執
違者刪文水桶30天,累犯者劣退水桶180天,情節重大者永久水桶
故 水桶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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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142.163
→ yinson:剛出來沒多久就又進去了 ( ̄▽ ̄#)﹏﹏ 03/27 22:46
→ chinghsi:推舊文居然這麻快就被發現XD 03/27 22:47
※ 編輯: Ciel 來自: 124.11.142.163 (03/28 14:40)
推 Leepofeng:這兩個根本把版當戰場,不是真的想討論 03/28 14:48
事實是文章代碼(AID):
#1FPpuRXe這篇的作者MrE已經因為惡意冒充本人身份招搖撞騙
、抹黑本人名譽,已被提告至新竹地方法院宙股102年度他字208號妨害名譽案件,甚
至連MrE本人都毫無羞恥的自己承認他架立一個冒充本人id amateratha 的blog在網
路上公開損害本人名譽,此事我多次對leepofeng抗議過,他不僅絲毫不處理MrE數個
月來毫不間斷的惡意挑釁跟抹黑,甚至還叫我去法院告他就好,他不會處理。
PS:此事如需要事證,本人可以隨時補充。
第二回leepofeng判決本人水桶的藉口更為偏頗:
作者 Leepofeng (螢火蟲) 看板 Insurance
標題 [公告] MrEE、amateratha水桶180天
時間 Mon Oct 22 15:54: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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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Insurance版規
5.禁止攻擊性或歧視性字句、妨礙他人名譽或不雅文字、不當言詞、鬧板、
挑釁、引戰、侮辱、謾罵、人身攻擊、影響他人閱讀與板面和諧等相關文章或推文
違者劣退水桶180天,情節重大者永久水桶
文章代碼(AID):
#1GWNVvpq (Insurance) [ptt.cc] Re: [討論] 請大家幫我想想?
→ amateratha:而且還不敢承認自己想攻擊誰,幼稚到極點了 10/20 13:48
→ amateratha:你也該長大一點了吧! 10/20 13:49
→ amateratha:就km前面一些推文那種狗屎等級的推論,上面ohoh0802跟 10/21 00:48
→ amateratha:blackwing911一定也是某人的分身了,是吧?你鬧夠了嗎 10/21 00:49
→ amateratha:不敢講指責誰,就不要用不要臉的方式說人自己跳出來承 10/21 22:22
→ amateratha:認 10/21 22:22
→ amateratha:耍這種嘴皮有夠難看 10/21 22:23
當篇文章
#1GWNVvpq又遭到leepofeng刪除(我實在不知道他是否在毀滅證據)
但實際上的過程是,當篇文章內這兩個人先行惡意對我挑釁,但是leepofeng
從頭到尾根本沒處罰過他們!
推 ac0963369126:我=王冠智=就是看=無職業道德=的業務員不順眼 10/20 16:59
→ ac0963369126:為何這家公司的業務員行銷方式這麼的...... 10/19 23:58
→ ac0963369126:兩個南山業務都用 =強迫儲蓄=來招攬?_? 10/20 00:05
ac0963369126板友:
1. 您的推文容易引戰,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請將不順眼放心裡即可
2. 好公司有爛員工,爛公司有好員工,請勿對特定公司有針對性發言
→ kmkr122719:我不認為開一堆分身到處攻擊跟自己利益立場不符的人這 10/20 16:52
→ kmkr122719:樣有多麼成熟 我對南山沒有任何偏見 畢竟業務員人數多 10/20 16:53
→ kmkr122719:什麼樣的鳥業務都有 但開分身到處攻擊他人這種行為 10/20 16:54
→ kmkr122719:對南山沒有任何益處 10/20 16:55
kmkr122719板友:
雖然您的推文沒有指名道姓,但很容易使人對號入座,若有開分身而違反板規的事證
請舉證,由板主處理即可,以免觸犯板規
這邊Leepofeng裝的像個和事佬,但是此兩人所罵之人事物,
保險版上稍有經歷的人都知道是我,如果原文尚在,
我就能完整舉證這兩人惡意攻擊的都是我本人,
如今leepofeng竟將文章刪除,真不知是何居心!
另外,事實上照保險板規:
5.禁止攻擊性或歧視性字句、妨礙他人名譽或不雅文字、不當言詞、鬧板、
挑釁、引戰、侮辱、謾罵、人身攻擊、影響他人閱讀與板面和諧等相關文章或推文。
違者劣退水桶180天,情節重大者永久水桶
這些人完完全全觸犯在前,何以他們可以不必受罰,反倒要罰對惡意言論出言駁斥
的本人?!
Leepofeng的行為根本是變相處罰受害者!
本人完全不能接受Leepofeng如此偏頗不公、恣意妄為的判決,
甚至用先前錯誤連篇的水桶處罰刻意惡指我情節重大!
我要求leepofeng立刻撤銷我的水桶並且必須對我公開道歉!
請小組長秉公處理。
(請將證據資料附於此申訴文中,切勿僅留指引至該證據原本所在之看板,
若有相關法律條例,亦請複製貼上至此,並保留法條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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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常以為自己在追求真理,但是他們並不知道,
他們其實要的並不是一個「真正的真理」,
而是一個他們自己「認定的真理」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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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0.150.6
推 GeminiMan:本案,並未見有跟板主先行溝通及檢舉的相關證據。 05/23 20:31
→ GeminiMan:若未符合程序提出,僅告知有保險同業公會背書,亦不會 05/23 20:32
→ GeminiMan:處理板務的糾紛。 05/23 20:33
→ GeminiMan:上面推文推錯篇,是指下一篇的申訴文。 05/23 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