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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ethna (現在開始叫我小儒)》之銘言: : 關於hiro2另一案之申訴,該公告文如下: : 『由於Hiro2 所發表之文章 第5306篇熟版之怪現象, : 當中相關字詞與4160篇相對照之後,該當事人反應, : 關於hiro2文中所述該當事人(未經同意)之個人資訊與事實不符, : 而且散播不實謠言、惡意中傷他人。 ^^^^^^^^^^^^^^^^^^^^^^^^^^^^^^^^^^^^^^^^ 版主大人 這件案件有三個爭執點: 一、從頭到尾到底有沒有那個當事人? 二、有的話,那位當事人到底是不是我朋友? 三、就算有當事人,當事人也有「可能」是我朋友,版主在裁決前有沒有依照 「正當法律程序」出示證據並徵詢被告意見? 關於爭執點一: 您兩位說了半天還是說不清楚 一句"為了保護當事人"就可以說我 「散播不實謠言、惡意中傷他人」 您要保護當事人當然沒問題 請出示您當事人的站內申訴記錄給群組長 (提醒您,ptt的所有水球、信件往來都有記錄可查,請勿假造,以免涉及偽證) 還有當事人的證據。 請不要以「保護當事人隱私」為無限上綱 要告人強姦至少也要有張驗傷單吧?要有體液吧? 按「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之規定 第十六條(檢舉應註明事項) 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 二、被檢舉人 三、檢舉事由 四、所附證據 前項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但是從案發到現在您拿出什麼直接或間接證據出來? 僅僅一句有人提出告訴就可以直指他人 「散播不實謠言、惡意中傷他人」嗎? 請問我中傷之人ID為何? 我兩篇文章在熟版都屬於公開之資訊 任何人看到文章說那就是他,因而想要告我都可以嗎? 請注意: 第二十一條(說明及舉證義務) 開啟辯論程序之案件,當事人須依本站之要求提出相關說明及證據,未於期限內提出者, 自行承擔其不利益。 關於爭執點二: 就算真的有位當事人提出告訴好了 請問當事人是不是我那位朋友? 兩位版主大人只憑「鳳梨酥」、「找我連署」、「留美留澳」 判定那位連署人是我朋友 那請版主及申訴人向群組長證明鳳梨酥是Hiro2寄的 同時該版友有找我連署,又留美留澳 請注意: 上述證據提出,僅代表當事人有「訴訟當事人之權利」 尚不代表本人「散播不實謠言、惡意中傷他人」 在當事人有提出訴訟的權利下,才會有我所說的朋友是否為當事人的問題 版主以我版上所說幾項認定那位就是我說的朋友 問題是我文中沒有對當事人指名道姓: 請問我的交友狀況中符合上述條件的有多少位? 如果符合狀況的有五位的話,當事人是我所說的人只有20%的可能性 只有20%可能性就可以判我「散播不實謠言、惡意中傷他人」? 關於爭執點三: 最大的問題在於版主對於本案完全不照「正當法律程序」之法理進行爭訟 首先是提證問題: 版主以「保護當事人」為無限上綱之藉口 不願直接或間接向本人出示當事人之相關訴訟內容的理由十分荒謬 如果版主認定「提出訴訟人」就是本人所說之「朋友」 那表示我已經知道提出告訴者是誰了,既然我已經知道提出告訴者為何人 哪來什麼「為了保護當事人資料」的理由?為何不能出示申訴資料? 要告人強姦也要至少要讓被告知道他到底被告強姦了誰吧? 還是被害人叫做"You know Who"? 問題是我真的不知道您的申訴人所指何人 再來是偵詢程序: 訴訟程序中需要讓兩造充份表達立場 請問版主大人在 判決文中指出: 關於hiro2文中所述該當事人(未經同意)之個人資訊與事實不符, 而且散播不實謠言、惡意中傷他人。 之前,何曾以私下或公開方式要求本人提證、讓本人充份表達立場? 如果有,請提證 (再次提醒您,ptt的所有水球、信件往來都有記錄可查,請勿假造,以免涉及偽證) 在未提示證據、未經詢問本人之前就說本人「散播不實謠言、惡意中傷他人」 請問算不算版主講的「莫須有的 不具體的指控」? 很抱歉,PTT沒有賦予版主這樣的權力 中華民國的法律也沒有賦予任何人這樣的權力 沒有允許任何人在不出示證據下公示他人「散播不實謠言、惡意中傷他人」 也沒有要求在這樣武斷又無禮的情形下版眾還需要私下以信件方式向版主說明 更沒有禁止本人不能在版上以推文之公示方式回覆版主以維護本人名譽 最後,本版119該篇自4月20日起就已po半,已逾半月。版主不刪 在118篇指稱就是該名朋友找我連署後兩文併刪 顯見兩位版主從118篇中即可得知本人為何人找來連署 請版主告訴大家怎麼樣從118篇中可以看得出來誰找我連署 (我不是要您告訴大家那位找我連署人的名字,所以不會扯到什麼隱私權吧? 你只要告訴大家怎麼從118篇中可以推斷出找我連署的只有一位 而那位連署人就是申訴人 請不要說是119篇的那位不具名的「我朋友」,那個我朋友是不具體的,之前未知的) 請版主不要一而再再而三的以同樣的內容迴避本人質疑並拖延訴訟時間 本人水桶不過兩週而已,現今已執行一周多 判決下來時就算是對本人有利,惟為時已晚 本人要求的僅是回復名譽、公理與言論自由 並指正 版主惡意、罔顧法律之行為實有失公允 -- ≡.◥ ╲╱ _< "︷\│_ ╰╯│ □≡ By RedKiss 孤獨不是天生的,是當愛上一個人之後才學會的 http://spaces.msn.com/members/hirocomics/ ※ 編輯: Hiro2 來自: 128.255.240.139 (05/14 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