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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nethna 信箱] 作者: anethna ( ) 標題: Re: 檢舉 ashin1069 諷刺、挑釁 時間: Wed Aug 5 19:17:21 2009 Peda版主 您好: 感謝您撥冗做出二次判決,然而基於下列事由,本人在此提出異議申訴: 1. 依據西元2008年02月10日公告之現行版規第十一條所載,文章內文出現挑釁 之用字遣詞,應予以相應之處份。而另位相關版友推文之時間,為此法條公 告時間之後。綜上所述,該相關版友已觸犯現行版規,故而提出申訴。依行 為論,另名相關版友完成觸犯版規之動作於版規公告後,與本人出自善意, 修文於文中提醒任意第二人勿誤觸版規之提醒文字無關。綜上所述,判決書 所載之時間不合事由,自然消滅,故而提出異議,申請重新判決。 2. 在您於西元2009年08月02日之判決所載(本人留有當時判決之備份),您也 認為另名相關版友已構成十足的挑釁行為。依十足所代表之詞義,自應予以 情節嚴重之相應判決。故而恭請版主進行相應處份之動作。 以下為處理事件意見書: 版規為版之運行規範,版主為版之運行維護人;版規為版主維運版面所依之本, 公告為版主維運版面所用之器。故而公告不可等閒視之,因此若對公告有增修, 也應另發新公告,由新公告對舊公告進行補修之任務。若直接對公告進行修改, 則歷次判決及相應之正式文書內容,均不可完整重現,徒因公告之內文是否被置 換過,而引起爭端。更有甚者,會讓版友因公告隨時可能被改,而無所適從。此 事之嚴重性,不可等閒視之。版主自上任以來,對各方建言均廣為接納,故而提 出此意見書,供版主做為治理之參考。 Anethna 2009/08/05 19:17 ※ 引述《peda (友善的貓)》之銘言: : 因為ashin1069的推文發言時間, : 在您的警語補寫之前, : 所以不列為挑釁。 : 僅以推文警示之。 : (建議要是擔心再有此類情形,可以此警語提醒他人) : 您建議的補充之處,我會補充加載於原公告內, : 謝謝您。 : 未竟完美之處,謝謝您的體諒。 : peda : ※ 引述《anethna ( )》之銘言: : : Peda版大您好,感謝您理解本人對於草案實行細則之建議。然而於您的二次判決決議書 : : 中,仍未見到針對另名相關版友所裁決之相應處份。煩請版大將相關判決補於二次判決 : : 決議書中,並公告於版上。感謝您撥冗處理本案。 : : Anethna : : 2009/08/04 18:06p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165.16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165.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