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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rs113355 (小分分)》之銘言: : ※ 引述《antibonding (scent)》之銘言: : : 如果該文章已經被原作者刪除了,可能是出自於他個人的原因, : : 因為文章內容或是文章底下推文被檢舉了,這樣會因此而再次被曝光耶, : : 可以選擇轉寄給小組長嘛?這樣的提問是建立在因此揭露他人隱私的可能。 : 作為證據時可將證據轉錄至組務板上, 我問的狀況就是呈現證據的同時,就不能保護他人的隱私嘛? 如:檢舉人為X,被檢舉的板主為Y,檢舉事由為組規裡的那幾條,   譬如說,舉證內容(申訴或檢舉信件等)裡可能含有了Z的隱私, 難道就不能考量到Z的隱私?其中Z可以是X或Y。    : 若非作為證據之用,未經同意轉錄文章或是私人信件將會劣退處理, : 且轉錄者必須負起妨害隱私之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2.181.19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