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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2013-09-09 裁判案件:#1Hp8LVVm 裁判主因:是否違反板規 2-1 判決結果:維持板主原判 判決說明: 本案未附上與板主溝通之證據, 然而現下要求申訴人補齊無異要人登天, 因此組務以代理人之身分,進行回應。 按普羅大眾對火星文之解讀, 應是指「與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文字相比有明顯的不同, 文法也相當奇異,難以讀懂」之文字。 查使用者 bbb5566所提供之證據, 其標點符號已與日常生活中常用之文字明顯不同, 過多標點符號致其他使用者難以讀懂, 因此維持板主原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01.9.24 ※ 編輯: cleanwind 來自: 120.101.9.24 (09/09 0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