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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2013-10-02 裁判案件:#1IINSO75 hateOnas 檢舉 rocfrank 雙重標準 裁判主因:overseaking 與 tnfsh810124 兩案判決不同 判決結果:檢舉案件不成立 判決說明: 本案當非申訴案件,而屬檢舉案件。 申訴係使用者權益受到剝奪,請求組務協助檢視案件所用; 而檢舉則係使用者認為板主失職或有不當行為, 或於組務板上有違反組務板板規所用之分類,請使用者多加注意。 本案爭點之起源為檢舉人 hateOnas 向板主申訴 overseaking人身攻擊:
overseaking :有沒有當選失利就來鬧板的八卦 09/14 12:09
板主判定為並未過當不予以處分後,又向板主檢舉 tnfsh810124不當推文一案, 詢問
tnfsh810124:版主的意思就是只有白人才是真愛09/14 17:41
因發文未能接受板主之解釋,又發表第二篇文章, 於是遭板主 rocfrank 判處水桶,並要求 tnfsh810124注意言論 後由板主 Kay731 改判警告,並判處 tnfsh810124警告, 最後則由板主 Kay731 解除警告並公告致歉。 因此,本案之爭點實際上有二, 其一檢舉人認為水桶處分既由板主 rocfrank 所下,板主 rocfrank 該道歉; 其二檢舉人認為板主對於使用者 overseaking與 tnfsh810124違規處理雙重標準。 關於爭點一的部分,查本站各項規定皆未要求板主在判決有誤時應道歉, 更未有使用者向板主道歉之相關歷史; 且任一板主所做之決定,當視為板主群之決定。 此外使用者 hateOnas 之權益, 既已未於 CCRomance板受到損失,爭點一之部分便不再贅述; 然而建議 CCRomance板主群往後處理案件或至組務板回應時, 請多多利用現有資源進行討論與取得共識,以免造成使用者之誤解與不便。 爭點二之部分,使用者 overseaking所指稱之對象係 hateOnas, 意即使用者 overseaking表達檢舉人於競選失利後有鬧板情事, 但觀其文意並未使人直接聯想到是板主所說; 然而使用者 tnfsh810124僅說「版主的意思就是只有白人才是真愛」, 暫且不論板主於文中是否能使人直接推論出此意義, 使用者 tnfsh810124為明確表示「只有白人才是真愛」是板主所欲表達之意思, 考量過往 CCRomance看板予批踢踢使用者之印象,此段推文給予警告的確不重。 在兩案性質不同時, 著實無法以板主判決有差說明雙重標準, 因此,本檢舉案件未能成立。 -- PTTAvenue 實習小組長 cleanwin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01.9.24
hateOnas :rocfrank 說申訴失敗要回復水桶半年判決 10/02 01:40
hateOnas :我從來沒有像板主檢舉tnf啊 10/02 01:41
猜想是板主 rocfrank筆誤,若被水桶當可溝通後申訴。 已更正檢舉為詢問,抱歉。
hateOnas :我申訴的部分是 斷章取意 雙重標準 10/02 01:45
若權益未受損,是檢舉而非申訴,詳見第一段; 兩案性質不同,不能推論雙重標準; 檢舉文與公告懲處對於證據要求度可有不同, 且閣下文中未再詳述,經審閱相關證據後更未見所說之事由。
rocfrank :hateOnas的申訴事由:不服rocfrank 處理 及雙重標準 10/02 01:48
rocfrank :既然組務認為申訴事由不成 即表示本人水桶處理無不妥 10/02 01:49
rocfrank :待明日後逕行補罰水桶 也就是了 10/02 01:50
爭點一之論述係因檢舉人已未受懲處而不贅述, 切不可自行推斷為閣下水桶處理並無不當。
hateOnas :申訴文: rocfrank 在我檢舉的案子說不可以片段 10/02 01:50
hateOnas : 結果自己檢舉證據之文章剪裁過於片段之敘述"裁判" 10/02 01:50
hateOnas :根本就是雙重標準 10/02 01:50
hateOnas :好吧 那等rocfrank 水桶我再說一遍吧 10/02 01:52
無論是否受懲處,就「證據」敘述過於片段, 閣下可回應判決以提供更完整的論述。
rocfrank :水桶就水桶 怕妳唷! 妳自己沒有足夠論點推翻我在組務 10/02 01:54
rocfrank :的回應 只會拿別人的案子來掩飾妳自己的案子 不好吧? 10/02 01:54
閣下請稍微注意自己的言論,水桶懲處影響使用者權益甚大, 並不該作為兒戲之言,輕易挑釁使用者。
rocfrank :本來已經改判 妳還窮追不捨 逼人上梁山 我也是無奈說 10/02 01:57
※ 編輯: cleanwind 來自: 120.101.9.24 (10/02 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