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hateOnas 信箱]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標題: Re: 不服水桶六個月判決
時間: Wed Oct 2 21:29:57 2013
本人只是針對妳申訴案中的要求 #1IINSO75 (L_PTTAvenue) 重新審理
妳對本人判決妳水桶一案之處置不能接受並要求本人道歉
小組長駁回妳的要求 道歉一事 且 內文中並無對妳所指控本人處置不當的判定
即 本人回應妳之要求再次重新審理後 仍判定妳有觸犯板規
而妳申訴信中也不見為自己說明之詞 僅為形式 為非有誠意之溝通
故溝通至此 不再回應之
※ 引述《hateOnas (九頭龍高中裡,沒有天才)》之銘言:
: 請問 組務判決文有說案子發回重審嗎?
: 組務沒有說要重審啊
: 請板主解除六個月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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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50.14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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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hateOnas (114.45.25.141), 時間: 10/03/2013 18: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