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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人ID:oxbook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HatePicket板 / windgodvocx1 三、申訴事由: 1.windgodcovxl 的"推文非說明" 不適當 我認為我推文是在說明,但 windgodvocx1 認為不是,故申訴之。 吾認為 windgodvocx1 的"推文非說明"只針對我(或極其少數的板友)而已。 我認為我第一篇推文(#1BKdTjB9 (HatePicket))是在說明, 但 windgodvocx1 亂冠罪名他說不是即將我警告。第二篇旋即將我水桶。 2.若 windgodvocx1 不是針對我而來, 而是一視同仁(事實上 windgodvocx1 是(只)針對我而來) windgodvocx1 對於推文非說明的認定標準與 remembrance 板主 的認定標準應該是「差很大」 看以下 remembrance 的公告文 #1DBiCmC7 (HatePicket) ● 6759 m 1/13 remembrance □ [公告] Atermis s24601 水桶 若依 windgodvocx1 的認定標準,以下此篇 #1DAPXoNS (HatePicket) ● 6754 ! 1 1/09 政大分身狗王 □ [檢舉] 恨文所指對象之個人資料 s24601 推文非說明,s24601 應水桶兩個月 但很明顯的可看出rememembrance板主並不認為s24601是推文非說明 3.windgodvocx1實有亂冠罪名將我水桶之實!!! (或我對板規2之認知有誤???) 試觀板規2 ===================================================================== 2.推文若非板主、原文作者(包括檢舉人及Hate板相關文章原作者或當事者) (2009.01.18再修定) 或被檢舉人之說明則水桶兩個月,並自行來信解除。 (2008.09.03修定) (2007.07.26新增) 註:檢舉人匿名者,檢舉人不得以上開規定免水桶之責。(2009.01.18加註) ====================================================================== 板規2應是要求 只有板主 原文作者 被檢舉人 (當事者)能參與推文說明 (其他)閒雜人等不應(/不可)參與,這種很明確客觀的東西 而不是在 推文是不是說明,這種可以讓板主亂扣帽子. 任意即可將板友亂冠罪名水桶的很主觀的東西 windgodvocx1 實有亂冠罪名,硬要將板友水桶之實。 4.由於以上三點,本人不服 windgodvocx1 之胡亂亂冠罪名之水桶判決 故申訴之。 四、檢附證據:如附件,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36.187 ※ 編輯: oxbook 來自: 112.104.136.187 (01/28 18:41)
LoveBeef5566:idphobia的分身oxbook只會模仿別人而已 01/28 18:42
bonju2:又是一本書!!! 01/28 18:44
oxbook:我不是idphobia。 LoveBeef5566 = idphobia = s24601 = 01/28 18:53
bbbing:不懂得舉證的就準備喊官官相護 01/28 21:55
oxbook:請問樓上大大,還有哪些地方需要舉證? 謝謝! 01/28 22:02
GeminiMan:超過其公告的十五日提出,逾期視同放棄放棄申訴權利。 03/21 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