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GeminiMan:不受理非受板務處分使用者提出之申訴。 03/21 16:31
※ ask1234:轉錄至看板 PttLaw 04/02 14:26
※ ask1234:轉錄至看板 BoardCourt 04/08 14:36
一、申訴人ID:ask1234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HatePolitics/bonju2
三、申訴事由:
在檢舉文#1DSiYhOq中,bonju2版主判決文為以下推文:
推 bonju2:廢死聯盟為可受公評之社會團體 不違規結案
除在附件一(給bonju2版主的申訴信)中的申訴意見外,另
外補充幾點說明:
1.bonju2版主的判決文答非所問,人家問廢死聯盟可不可
以被攻擊,他的判決文居然說廢死聯盟可以被公評?
換個方式說,公評不等於公幹,板規2-7-1的確並無禁
止非政治群體公評,但不代表可以公幹。
2.依bonju2版主的判決文,難道要告訴我們罵人"神經病"
是屬公評的範疇,不算攻擊?那麼版友的評論、文章,
可不可以接受公評,可不可以用"神經病"來公評版友的
評論?
3.附上相關板規:
第二章
7-1.禁止性別、非政治群體歧視或攻擊。
*非政治群體:除非政治團體;區域、南北、分區(北投
、天母、小港、南港)等區域群眾亦屬之。*
(是否為政治群體由板主認定)
二-7-1 板規規定,什麼是"非政治群體"?說除了非政治
團體,還有........亦屬之,換言之,只要不是政治團
體的,就是非政治群體。
依據我國人民團體法
第四條 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
一、職業團體。
二、社會團體。
三、政治團體。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91&FLNO=4
既然bonju2版主在判決文中都已經說明,廢死聯盟為社會團體
,即bonju2版主知道廢死聯盟並非人民團體法第四條所分類的
第三種:政治團體。
既然廢死聯盟為社會團體,而非政治團體,依據板規二-7-1,
廢死聯盟即為板規所規定之非政治群體,故應禁止對其歧視或攻
擊。
由於bonju2版主已判定其廢死聯盟為社會團體而非政治團體,
即為"非政治群體"。
接著下來,現在請小組長判定"神經病"是否為"歧視"或"攻擊"
,罵人"神經病"是否為公評的範圍。
四、檢附證據:
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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