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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人ID:ask1234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HatePolitics/bonju2 三、申訴事由: 在檢舉文#1DSiYhOq中,bonju2版主判決文為以下推文: 推 bonju2:廢死聯盟為可受公評之社會團體 不違規結案 除在附件一(給bonju2版主的申訴信)中的申訴意見外,另 外補充幾點說明: 1.bonju2版主的判決文答非所問,人家問廢死聯盟可不可 以被攻擊,他的判決文居然說廢死聯盟可以被公評? 換個方式說,公評不等於公幹,板規2-7-1的確並無禁 止非政治群體公評,但不代表可以公幹。 2.依bonju2版主的判決文,難道要告訴我們罵人"神經病" 是屬公評的範疇,不算攻擊?那麼版友的評論、文章, 可不可以接受公評,可不可以用"神經病"來公評版友的 評論? 3.附上相關板規: 第二章 7-1.禁止性別、非政治群體歧視或攻擊。 *非政治群體:除非政治團體;區域、南北、分區(北投 、天母、小港、南港)等區域群眾亦屬之。* (是否為政治群體由板主認定) 二-7-1 板規規定,什麼是"非政治群體"?說除了非政治 團體,還有........亦屬之,換言之,只要不是政治團 體的,就是非政治群體。 依據我國人民團體法 第四條 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 一、職業團體。 二、社會團體。 三、政治團體。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91&FLNO=4 既然bonju2版主在判決文中都已經說明,廢死聯盟為社會團體 ,即bonju2版主知道廢死聯盟並非人民團體法第四條所分類的 第三種:政治團體。 既然廢死聯盟為社會團體,而非政治團體,依據板規二-7-1, 廢死聯盟即為板規所規定之非政治群體,故應禁止對其歧視或攻 擊。 由於bonju2版主已判定其廢死聯盟為社會團體而非政治團體, 即為"非政治群體"。 接著下來,現在請小組長判定"神經病"是否為"歧視"或"攻擊" ,罵人"神經病"是否為公評的範圍。 四、檢附證據: 如附件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228.210 ※ 編輯: ask1234 來自: 112.105.228.210 (03/10 01:04)
GeminiMan:不受理非受板務處分使用者提出之申訴。 03/21 16:31
ask1234:轉錄至看板 PttLaw 04/02 14:26 ask1234:轉錄至看板 BoardCourt 04/08 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