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1234 (ask)
看板L_SecretGard
標題[申訴] 政黑版suwilliam版主之判決處分
時間Mon Aug 8 23:54:58 2011
一、申訴人:ask1234
二、申訴判決:
文章代碼(AID):
#1EF2WGRJ (HatePolitics)
→ suwilliam:該版友已在
#1EDNcxmG 等多篇文章之簽名檔內公開其部落格 08/06 01:39
→ suwilliam:連結~不違規~結案 08/06 01:40
三、申訴主文:
dreamysky版主未經當事人tingshan924版友許可,
擅自公開內含當事人姓名等私人資料之網路連結,
故違反版規二-4。
suwilliam版主之判決,不但不依據版規,且違反
版規二-4相關判例,砌詞縱放dreamysky版主,官
官相護,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故本人在此申訴,請小組長重新裁定此次判決。
四、申訴事由:
除本人在檢舉文、板內申訴文之論點外,在本組內
申訴文中,再綜合補充下列兩點:
1. 在判例
#1DWsDWsW中,bonju2版主明確說明板規二-4
之關鍵。
(1)在PTT合法查到之私人資料,亦不得未經當事人許可
,擅自公開其個人資料。
(2)只有『行政機關網站』或『報章雜誌』這兩種途徑
所查得之個人資料,方能不經當事人同意,公開其
個人資料,而不被版規處罰。
至於,由PTT文章、私人機關網站、漫畫、觀落
陰、先人報夢、PTT簽名檔、名片檔、非死不可
等等查知的私人資料,不得未經當事人許可,就
擅自公開。
(3)就算當事人莫名其妙已經在PTT公開其私人資料,
從而得知其已公開之私人資料者,欲再PO文、推
文,仍須當事人許可,否則,仍算違規者公開個
人隱私,亦須受罰。
(4)版友可以查他人之私人資料,但所查得之資料,
欲公開時,仍須先取得當事人許可,否則要受罰。
2. 比較
#1EExnMii與
#1DVS39Oo兩個違規案例:
違規文章
#1EExnMii #1DVS39Oo
違規版友 dreamysky HelloLadies
違規行為(1) 公開含有個人 公開含有個人
姓名之網路連結 姓名之網路連結
(無直接公布姓名) (無直接公布姓名)
違規行為(2) 無當事人同意 無當事人同意
,擅自公開。 ,擅自公開。
違規內容 當事人自行 當事人自行
來 源 在 PTT公開 在 PTT公開
違規內容 違規者合法 違規者合法
得知途徑 在 PTT查得 在 PTT查得
違規處置 版主洩漏版 版友洩漏版
友私隱,判 主私隱,判
沒事。 30天。
綜合上述兩點,請小組長重新審理此案。
五、依據板規: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版規
4.未經許可公開相簿連結,私人資料,水球,信件。
(洩漏個人資料,再度聲明,網路上言語的自由度,並非完完全全的無限化。
針對此點,當事人可對發言者提出告訴。
且內文若影響甚為嚴重者,將有可能會吃上嚴重官司。)
公開之資料可由行政機關網站或報章雜誌合法查詢者不在此限。
第一次觸犯本條者劣文並水桶30天以上。再犯者,永久水桶。
若有訴訟行為,PTT及政黑版有權將使用者資料提供有助於司法單位進行調查程序。
六、依據判例:
文章代碼(AID):
#1DWsDWsW (HatePolitics)
七、檢附證據:詳如附件。
附件一:本人檢舉dreamysky版主之檢舉文
同suwilliam版主之判決文
附件二:本人給suwilliam版主之申訴文
附件三:dreamysky版主之違規文
附件四:bonju2對版規二-4之判例
附件五:附件四判例之違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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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0.222.213
→ suwilliam:本文未提到的部分:前者是在政黑版公開~後者是在他版公開 08/09 00:30
→ ask1234:跟版規有何關聯?要不要註明一個是版主,一個不是版主? 08/09 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