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_SecretGard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一、申訴人:ask1234 二、申訴判決: 文章代碼(AID): #1EF2WGRJ (HatePolitics) → suwilliam:該版友已在#1EDNcxmG 等多篇文章之簽名檔內公開其部落格 08/06 01:39 → suwilliam:連結~不違規~結案 08/06 01:40 三、申訴主文: dreamysky版主未經當事人tingshan924版友許可, 擅自公開內含當事人姓名等私人資料之網路連結, 故違反版規二-4。 suwilliam版主之判決,不但不依據版規,且違反 版規二-4相關判例,砌詞縱放dreamysky版主,官 官相護,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故本人在此申訴,請小組長重新裁定此次判決。 四、申訴事由: 除本人在檢舉文、板內申訴文之論點外,在本組內 申訴文中,再綜合補充下列兩點: 1. 在判例#1DWsDWsW中,bonju2版主明確說明板規二-4 之關鍵。 (1)在PTT合法查到之私人資料,亦不得未經當事人許可 ,擅自公開其個人資料。 (2)只有『行政機關網站』或『報章雜誌』這兩種途徑 所查得之個人資料,方能不經當事人同意,公開其 個人資料,而不被版規處罰。 至於,由PTT文章、私人機關網站、漫畫、觀落 陰、先人報夢、PTT簽名檔、名片檔、非死不可 等等查知的私人資料,不得未經當事人許可,就 擅自公開。 (3)就算當事人莫名其妙已經在PTT公開其私人資料, 從而得知其已公開之私人資料者,欲再PO文、推 文,仍須當事人許可,否則,仍算違規者公開個 人隱私,亦須受罰。 (4)版友可以查他人之私人資料,但所查得之資料, 欲公開時,仍須先取得當事人許可,否則要受罰。 2. 比較#1EExnMii#1DVS39Oo兩個違規案例: 違規文章 #1EExnMii #1DVS39Oo 違規版友 dreamysky HelloLadies 違規行為(1) 公開含有個人 公開含有個人 姓名之網路連結 姓名之網路連結 (無直接公布姓名) (無直接公布姓名) 違規行為(2) 無當事人同意 無當事人同意 ,擅自公開。 ,擅自公開。 違規內容 當事人自行 當事人自行 來 源 在 PTT公開 在 PTT公開 違規內容 違規者合法 違規者合法 得知途徑 在 PTT查得 在 PTT查得 違規處置 版主洩漏版 版友洩漏版 友私隱,判 主私隱,判 沒事。 30天。 綜合上述兩點,請小組長重新審理此案。 五、依據板規: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版規 4.未經許可公開相簿連結,私人資料,水球,信件。 (洩漏個人資料,再度聲明,網路上言語的自由度,並非完完全全的無限化。 針對此點,當事人可對發言者提出告訴。 且內文若影響甚為嚴重者,將有可能會吃上嚴重官司。) 公開之資料可由行政機關網站或報章雜誌合法查詢者不在此限。 第一次觸犯本條者劣文並水桶30天以上。再犯者,永久水桶。 若有訴訟行為,PTT及政黑版有權將使用者資料提供有助於司法單位進行調查程序。 六、依據判例: 文章代碼(AID): #1DWsDWsW (HatePolitics) 七、檢附證據:詳如附件。 附件一:本人檢舉dreamysky版主之檢舉文 同suwilliam版主之判決文 附件二:本人給suwilliam版主之申訴文 附件三:dreamysky版主之違規文 附件四:bonju2對版規二-4之判例 附件五:附件四判例之違規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0.222.213
suwilliam:本文未提到的部分:前者是在政黑版公開~後者是在他版公開 08/09 00:30
ask1234:跟版規有何關聯?要不要註明一個是版主,一個不是版主? 08/09 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