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FranKang:喔喔,小芬在群組務板AboutBoards被修理了 08/20 08:27
: 該違規證據並非新的,也並非在檢舉後才出現的,一直都
: 在違規文章內,版主若有認真查證違規文章,應自行改判。
: 版主查看違規文章,不是不用功,走馬看花,沒看到,
: 就是有看到,認為該段文字不是洩漏個人資料。
: 版主群其他判例,
: 想要浸人水桶的,檢舉人找錯版規,就幫忙改;
: 檢舉人沒提到的,就幫忙補,這條版規浸不到,
: 就換別條版規,務必浸到水桶為止。
找錯版規,表示其檢舉文確有『其違規證據』
我們基本上會判該檢舉案『無效』
然後依版規第二章賦予版主職權另判
第三章
因為3-1與3-2接近
3-1為總則,3-2為細項
以致於有版友誤用
如果有違反3-1,勢必違犯3-2
這很正常
妳看看有沒有人檢舉3-3不違規
我們卻用3-4桶他?
此外
這與本案的狀況也不一樣
所以又是亂槍打鳥的又一例嘛?
: 想要縱放的違規者,沒人檢舉就當看不到,有人
: 檢舉,幫忙想理由脫罪,檢舉人沒提到違規,當
: 作沒這回事。
: 什麼是雙重標準?這就是雙重標準。
我們『堅持』不會讓檢舉人混到
可以檢舉文不列『違規證據』!
另版規第二章依版主職權
可以逕行處理
不代表版上檢舉人
可以隨便哎哎後
我們就處理!
我們已經表達得很清楚
『欲以新證據檢舉,請重新發檢舉文』
與其您在這邊申訴
不如回去針對您認為有違規的事項
進行檢舉!
此外依照版規4-3
8/19為您申訴案件追溯期最後一天
煩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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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09.246.251
※ 編輯: dreamysky 來自: 140.109.246.251 (08/19 09:23)
※ 編輯: dreamysky 來自: 140.109.246.251 (08/19 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