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一: 政黑板板規的解釋權應在板工身上,而非使用者身上。
就申訴文中
Quote:
符合板規要項如下:
1. 牠: 貶低人格為獸格,足見「惡意」。
2. 有沒有人:教唆、「鼓勵」。
3. 打: 傷害、「暴力」。
以上解釋皆是使用者自行解釋,請問這是否是個人見解而非板規解釋?
答辯二:
金姓主編為公眾人物,本板對於公眾人物的用語、稱謂的管理十分寬鬆
舉例: [建議] 老英男妾 對抗 小英女孩!(這篇依舊存在於本板之中)
因此對於公眾人物以牠稱之,敝板不為認知為『惡意』
有沒有人:此為問句用法,如何『鼓勵』?
打:請不要忽略是打『正回來』。
Quote: jimmyliu1217:有沒有人去把牠歪的鼻梁再『打正回來』啊???
金的鼻子之前被林正杰打歪過,打正回來怎麼會是暴力?
在此,本板工做動詞解,指動作將金被打歪的鼻子打正回來
答辯三:
板規2-3 規定:
3.惡意鼓勵暴力的極端言論。
反串、惡搞者不在此限。是否為反串、惡搞,由版主認定。
標題盡量寫明反串惡搞,以利版主辨認。
*暴力:鼓吹慫恿他人傷害、自戕、自殘、殺人...等!*
暴力指:慫恿他人『傷害』『自戕』『自殘』『殺人』等
對於此案將已歪的鼻子『打正回來』,無法訴以『傷害』認定。
更何況此條例『由板主認定』
答辯四:
對於申訴人所言:
1. 疑問用法在法律上沒有阻卻違法的效力。難道可以這樣說:
「有沒有人要得而誅之陳水扁?」=>這似乎不符合中文文法?
「有沒有人要衝進總統府,活捉陳水扁?」
「有沒有人要拿刺刀,插進陳水扁腦門?」
「有沒有人要把子彈上膛,讓陳水扁死得很難看?」=>這三句不為疑問用法嘛?
當然不可以嘛!如果這樣說都沒事無罪,
台灣司法還能讓人相信嗎?中華民國還算是令人尊敬的正常國家嗎?
==>以上舉例都無過去往例證明如此用法合乎中文用法,或是有罪推定。這一切莫非是
申訴人自己的見解乎?
至少在本板,以上四句的用法,當然不會違反敝板板規。
因為文章代碼(AID): #1EqxQZOZ (HatePolitics)這樣的文章
都在政黑板活的好好的
要如何認定上述幾句用語不可以使用?
Quote:
外省人格者金恆煒先生身為國共暴力受害人,且是癌症病患,
藍民竟忍心對其惡毒詛訐,板主更狠心黨同護短,良善焉存?
是故本人除要求jimmyliu1217板友應受制裁外,
dreamysky板主顯然嚴重扭曲人性義理的偏差執法,亦應依組規予以警告或拔除!
DS是否是"藍色眼鏡看是非價值!"?
還有請組長慎斷!
小板工DS尊重小組長一切判決
請小組長明鑒!
敝板事務多次刁擾組長,DS深感抱歉,同時感於組長辛勞,無任公感!
DreamySky 謹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246.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