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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一: 政黑板板規的解釋權應在板工身上,而非使用者身上。 就申訴文中 Quote: 符合板規要項如下: 1. 牠: 貶低人格為獸格,足見「惡意」。 2. 有沒有人:教唆、「鼓勵」。 3. 打: 傷害、「暴力」。 以上解釋皆是使用者自行解釋,請問這是否是個人見解而非板規解釋? 答辯二: 金姓主編為公眾人物,本板對於公眾人物的用語、稱謂的管理十分寬鬆 舉例: [建議] 老英男妾 對抗 小英女孩!(這篇依舊存在於本板之中) 因此對於公眾人物以牠稱之,敝板不為認知為『惡意』 有沒有人:此為問句用法,如何『鼓勵』? 打:請不要忽略是打『正回來』。 Quote: jimmyliu1217:有沒有人去把牠歪的鼻梁再『打正回來』啊??? 金的鼻子之前被林正杰打歪過,打正回來怎麼會是暴力? 在此,本板工做動詞解,指動作將金被打歪的鼻子打正回來 答辯三: 板規2-3 規定: 3.惡意鼓勵暴力的極端言論。 反串、惡搞者不在此限。是否為反串、惡搞,由版主認定。 標題盡量寫明反串惡搞,以利版主辨認。 *暴力:鼓吹慫恿他人傷害、自戕、自殘、殺人...等!* 暴力指:慫恿他人『傷害』『自戕』『自殘』『殺人』等 對於此案將已歪的鼻子『打正回來』,無法訴以『傷害』認定。 更何況此條例『由板主認定』 答辯四: 對於申訴人所言: 1. 疑問用法在法律上沒有阻卻違法的效力。難道可以這樣說: 「有沒有人要得而誅之陳水扁?」=>這似乎不符合中文文法?   「有沒有人要衝進總統府,活捉陳水扁?」 「有沒有人要拿刺刀,插進陳水扁腦門?」 「有沒有人要把子彈上膛,讓陳水扁死得很難看?」=>這三句不為疑問用法嘛? 當然不可以嘛!如果這樣說都沒事無罪, 台灣司法還能讓人相信嗎?中華民國還算是令人尊敬的正常國家嗎? ==>以上舉例都無過去往例證明如此用法合乎中文用法,或是有罪推定。這一切莫非是 申訴人自己的見解乎? 至少在本板,以上四句的用法,當然不會違反敝板板規。 因為文章代碼(AID): #1EqxQZOZ (HatePolitics)這樣的文章 都在政黑板活的好好的 要如何認定上述幾句用語不可以使用? Quote: 外省人格者金恆煒先生身為國共暴力受害人,且是癌症病患, 藍民竟忍心對其惡毒詛訐,板主更狠心黨同護短,良善焉存? 是故本人除要求jimmyliu1217板友應受制裁外, dreamysky板主顯然嚴重扭曲人性義理的偏差執法,亦應依組規予以警告或拔除! DS是否是"藍色眼鏡看是非價值!"? 還有請組長慎斷! 小板工DS尊重小組長一切判決 請小組長明鑒! 敝板事務多次刁擾組長,DS深感抱歉,同時感於組長辛勞,無任公感! DreamySky 謹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246.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