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_SecretGard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裁判字號】 D0053 【裁判日期】 2012/03/28 【裁判案由】 申訴事由:dreamysky板主之 #1FPUYEX- (HatePolitics) 公告判決失當 申訴訴求:版主針對文章中之 〝689萬鐵桿馬迷〞 解釋錯誤, Theme 認為自己因為被曲解的意思之下,與以往判例不符合 所以不應該被處分 --------------------------------------- 主要判文:申訴案駁回 --------------------------------------- 詳細判文: 關於違規文章中 〝689萬多人為鐵桿馬迷〞之定義說明 1.本案為 #1FMsYJxh (HatePolitics) 之檢舉案 檢舉Theme於政黑板上之 #1FMPvDGE (HatePolitics) 文中 對於已經投票之689萬多之選民 ,以〝撒旦之子〞乙辭有謾罵之行為 且申訴者 Theme 於2012/03/10 於政黑板上發布#1FMse0J7 (HatePolitics) 乙文 對於此檢舉案亦有答辨 2.根據 申訴者 Theme 於 #1FMse0J7 (HatePolitics) 內文所說 「鐵桿馬迷」一詞,顧名思義,為死忠支持馬英九的盲目粉絲。 馬英九的政績慘不忍睹,卻仍得到689萬多票, 因此可以合理推測「689萬多人為鐵桿馬迷」。 明確表示 此689萬之數字是從馬英九先生於2012年得票數字約估而來 故 #1FMPvDGE 文中所說 => 689萬多人為鐵桿馬迷 係指=>〝已經投票給馬英九先生之選民〞 此經申訴人 Theme 確認無誤 3. 現 #1FMse0J7 (HatePolitics) 此文已經於 03/26/2012 17:24:48 由申訴人Theme 先以大E修除內文後 再自行刪除 有欲蓋彌彰之疑,該刪除動機為何? 其心可議 幸組務於申訴人提案申訴之時,業已經完成相關資料蒐集 使本組方能據實判斷本案之真相 現已要求板主自資源回收筒將證據文章索回,留存備查 4.申訴人 Theme 於本版 #1FQmyWdT (L_SecretGard) 回應版主之推文所說
Theme:我估算的鐵桿馬迷689萬人與2012馬的得票數並無關聯03/22 20:29
Theme:689萬鐵桿馬迷≠投給馬英九的6891139人03/22 20:34
此與上述第2點之說法明顯不同 2012/03/10回覆檢舉時的說法 說的很清楚 〝689萬多人為鐵桿馬迷〞係根據馬英九得票數而來 申訴時之說法 〝689萬多人為鐵桿馬迷〞 卻說 => 係自己估算而來,與2012馬的得票數並無關聯 此〝兩套標準〞 本組無法認同 認定 後來之推文說明係為臨訴之辯詞 且刻意於2012/03/26刪除原答辨文章 #1FMse0J7 (HatePolitics) 更證明此申訴人於本組申訴時 對於申訴之論點 有避重就輕之嫌 實難以採信 故 依據申訴人Theme 第一次於#1FMse0J7 (HatePolitics) 此文內說明之標準認定之 政黑版主群對於違規定義之說明 5.版主於#1FQVvzcB (L_SecretGard) 說明 政黑板得以容許〝有支持特定政黨政治傾向〞之黑特文章, 並將〝有支持特定政黨政治傾向之人〞認定是為 非版規2-7-1規定 之 政治群體 但 國民依據自身之義務投票之群眾中 不一定是有〝有特定政黨政治傾向之人〞 僅能說是 =>〝已經投票選擇特定對象之選民〞 兩者標準是有不同的 故 政黑板主群向來對於〝謾罵已經投票選擇特定對象之選民〞這類的文章 只要確定文章內容及其關連性 且認定〝已經投票選擇特定對象之選民〞係版規2-7-1規定之 非政治群體 都會給予處分 並提供下列判例 謾罵〝陳致中先生 之 已投票選民〞 乙案 #1Ews-0qK (HatePolitics) 謾罵〝蔡英文小姐 之 已投票選民〞 乙案 #1EadvV7P (HatePolitics) 故認定 基於此標準之前提下 版主判定 申訴人Theme 以 撒旦之子乙詞 對 〝已經投票選擇特定對象之選民〞謾罵 該事實確定 給予申訴人 Theme 適當停權發文處分 實屬應當 申訴案駁回 6. 又根據版主提供之判例 #1FPqWZRX (HatePolitics) 謾罵〝馬英九先生 之 已投票選民〞 乙案 #1FPqWZRX (HatePolitics) 卻又以推文判決無違規?? 此兩套標準本組一樣不予苟同 然 原檢舉人並無到本組來申訴 對於此判決 故本組不予其他處置 且此案發生於本申訴案之後 後案不影響前案之前提下 此案版主之判決標準並不影響 本案於本組之判決 然本案最後判決之結論 得請版主參考之 然對於 〝已經投票選擇特定對象之選民〞 係版規2-7-1規定之 非政治群體 不得發布此對象之黑特文 這個標準 本組建請版主群 同 #1E8m7MIR (HatePolitics) 之公告 以公告或版規修訂方式再次提醒板友,該版之原定標準為何 以避免未來有此類違規再次發生 但因相關判例標準以前就已經有了 故再次公告僅為提醒之用途 並不影響以前之任何判例與此案之標準 舊案判例標準與現行標準差異之說明 7.政黑現行板規 2-7-1 係於2011/04/27為最後一次修訂 並於2011/05/20公告修正版規 故 此申訴案之相關判例 應以 2011/05/20公告後 之相關判例標準 是為 本組認定之判例標準 此日期之前之判例 與 本案 皆屬無關之判例標準 故申訴者提供之 證5、證6符合此標準 本組不予參考 申訴者提供之證4係符合版面#1E8m7MIR (HatePolitics) 之公告標準 且檢舉者雖無針對 620W(620萬) 這數字為何次選舉之投票數字進一步解釋 版主亦無從認定與〝已投票於特定對象之選民〞有其他相關性 而是依據公告#1E8m7MIR (HatePolitics) 認定 係 〝有支持特定政黨政治傾向之人〞之黑特文章 與此申訴案標準 有不同的地方(相關標準差異請詳見前述第5點) 兩套標準不同的前提下 故不予採用 經同意檢舉之檢舉人之後又身為申訴人之影響說明 8.gaudete係此案之原檢舉人,並於政黑板上發布檢舉文章 #1FMsYJxh (HatePolitics) 版主群經調查討論之後,亦同意該檢舉並予以處分,然該人又於2012/03/26 發布本文 #1FRp41vl (L_SecretGard) 申訴同案之檢舉應屬無罪,版主判決失當 要求該檢舉案之被檢舉人,也就是此案之申訴人Theme 判決無違規確定, 本案業已經過數日調查相關文章後確認該判決無誤,駁回申訴人Theme之申訴 故 gaudete於本組發布之#1FRp41vl (L_SecretGard)申訴文章一併駁回申訴 9.從第8點 , gaudete 既是檢舉人,待版主確認該檢舉之違規事實後 又欲替同案之被檢舉人申訴,一案〝兩套標準,立場反覆〞 本組實難予以苟同,認定此有濫用自身檢舉與申訴之權益 利用兩套標準刻意影響版主執行職務,並同時影響版面之秩序 然政黑板上版規 目前對於此類行為並無相關罰則, 建請版主群們能盡速,對於下列事項予以討論並修版規訂之 以預防此等情形再度發生 並予以公告 a.經確認違反版規之被處分人之申訴權益 得限定申訴之身分需由被處分人或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他人等之發言得不予採用 此標準同本群組之相關申訴規範 (群組組務看板使用規則 之 申訴條文 以及 小組組規第三條 a款) b.檢舉人之檢舉案件經版主判定有違規事實且處分確定,同案不得兼任申訴代理人 並需依循上述標準由被處分人提出申訴。 c.濫用申訴檢舉權益並影響版務執行者,未來之相關申訴權版主得於板規規範 並給予執行相關處分之 d.若此情形未改善,不懂得〝尊重〞該版之遊戲規則,版主群請依相同標準也不用對 刻意挑戰版規,引起版面秩序動亂之使用者太過客氣,最重得剝奪 其檢舉申訴權益,但我相信版主群之初衷還是希望每個人都可以很正常的使用版面 〝版主群與版友相互尊重〞之前提下,故對於此相關條文之執行,亦請有更謹慎的討論 以上 實習心情小組小組長 VOT1077 2012/03/28 -- 如果我說 愛我沒有如果 ★ · ﹡ * ‧ 錯過就過 你是不是會難過 ‧ 。 ‧ * ‧ 。 · 若如果拿來當藉口 那是不是有一點弱 ‧ 。 * * ※· 如果我說愛沒有如果 真的愛我就放手一搏 ‧ ** ‧ 。 · 還想什麼還怕什麼 快牽起我的手 ‧ 。 · By 梁靜茹 ~ 沒有如果 。‧ 。 · http://www.wretch.cc/blog/vot107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93.170 ※ 編輯: VOT1077 來自: 114.34.93.170 (03/28 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