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heme:我估算的鐵桿馬迷689萬人與2012馬的得票數並無關聯03/22 20:29
→ Theme:689萬鐵桿馬迷≠投給馬英九的6891139人03/22 20:34
此與上述第2點之說法明顯不同
2012/03/10回覆檢舉時的說法
說的很清楚 〝689萬多人為鐵桿馬迷〞係根據馬英九得票數而來
申訴時之說法 〝689萬多人為鐵桿馬迷〞 卻說 =>
係自己估算而來,與2012馬的得票數並無關聯
此〝兩套標準〞 本組無法認同
認定 後來之推文說明係為臨訴之辯詞
且刻意於2012/03/26刪除原答辨文章 #1FMse0J7 (HatePolitics)
更證明此申訴人於本組申訴時 對於申訴之論點 有避重就輕之嫌
實難以採信
故 依據申訴人Theme
第一次於#1FMse0J7 (HatePolitics) 此文內說明之標準認定之
政黑版主群對於違規定義之說明
5.版主於#1FQVvzcB (L_SecretGard) 說明
政黑板得以容許〝有支持特定政黨政治傾向〞之黑特文章,
並將〝有支持特定政黨政治傾向之人〞認定是為 非版規2-7-1規定 之 政治群體
但 國民依據自身之義務投票之群眾中
不一定是有〝有特定政黨政治傾向之人〞
僅能說是 =>〝已經投票選擇特定對象之選民〞
兩者標準是有不同的
故
政黑板主群向來對於〝謾罵已經投票選擇特定對象之選民〞這類的文章
只要確定文章內容及其關連性
且認定〝已經投票選擇特定對象之選民〞係版規2-7-1規定之 非政治群體
都會給予處分
並提供下列判例
謾罵〝陳致中先生 之 已投票選民〞 乙案 #1Ews-0qK (HatePolitics)
謾罵〝蔡英文小姐 之 已投票選民〞 乙案 #1EadvV7P (HatePolitics)
故認定
基於此標準之前提下
版主判定 申訴人Theme 以 撒旦之子乙詞 對 〝已經投票選擇特定對象之選民〞謾罵
該事實確定
給予申訴人 Theme 適當停權發文處分 實屬應當
申訴案駁回
6.
又根據版主提供之判例 #1FPqWZRX (HatePolitics)
謾罵〝馬英九先生 之 已投票選民〞 乙案 #1FPqWZRX (HatePolitics)
卻又以推文判決無違規??
此兩套標準本組一樣不予苟同
然 原檢舉人並無到本組來申訴 對於此判決
故本組不予其他處置
且此案發生於本申訴案之後
後案不影響前案之前提下
此案版主之判決標準並不影響 本案於本組之判決
然本案最後判決之結論 得請版主參考之
然對於
〝已經投票選擇特定對象之選民〞
係版規2-7-1規定之 非政治群體 不得發布此對象之黑特文
這個標準 本組建請版主群 同 #1E8m7MIR (HatePolitics) 之公告
以公告或版規修訂方式再次提醒板友,該版之原定標準為何
以避免未來有此類違規再次發生
但因相關判例標準以前就已經有了
故再次公告僅為提醒之用途
並不影響以前之任何判例與此案之標準
舊案判例標準與現行標準差異之說明
7.政黑現行板規 2-7-1 係於2011/04/27為最後一次修訂
並於2011/05/20公告修正版規
故 此申訴案之相關判例 應以 2011/05/20公告後
之相關判例標準 是為 本組認定之判例標準
此日期之前之判例 與 本案 皆屬無關之判例標準
故申訴者提供之 證5、證6符合此標準
本組不予參考
申訴者提供之證4係符合版面#1E8m7MIR (HatePolitics) 之公告標準
且檢舉者雖無針對 620W(620萬) 這數字為何次選舉之投票數字進一步解釋
版主亦無從認定與〝已投票於特定對象之選民〞有其他相關性
而是依據公告#1E8m7MIR (HatePolitics) 認定
係 〝有支持特定政黨政治傾向之人〞之黑特文章
與此申訴案標準 有不同的地方(相關標準差異請詳見前述第5點)
兩套標準不同的前提下 故不予採用
經同意檢舉之檢舉人之後又身為申訴人之影響說明
8.gaudete係此案之原檢舉人,並於政黑板上發布檢舉文章 #1FMsYJxh (HatePolitics)
版主群經調查討論之後,亦同意該檢舉並予以處分,然該人又於2012/03/26
發布本文 #1FRp41vl (L_SecretGard) 申訴同案之檢舉應屬無罪,版主判決失當
要求該檢舉案之被檢舉人,也就是此案之申訴人Theme 判決無違規確定,
本案業已經過數日調查相關文章後確認該判決無誤,駁回申訴人Theme之申訴
故 gaudete於本組發布之#1FRp41vl (L_SecretGard)申訴文章一併駁回申訴
9.從第8點 , gaudete 既是檢舉人,待版主確認該檢舉之違規事實後
又欲替同案之被檢舉人申訴,一案〝兩套標準,立場反覆〞
本組實難予以苟同,認定此有濫用自身檢舉與申訴之權益
利用兩套標準刻意影響版主執行職務,並同時影響版面之秩序
然政黑板上版規 目前對於此類行為並無相關罰則,
建請版主群們能盡速,對於下列事項予以討論並修版規訂之
以預防此等情形再度發生
並予以公告
a.經確認違反版規之被處分人之申訴權益
得限定申訴之身分需由被處分人或及其代理人提出,其他人等之發言得不予採用
此標準同本群組之相關申訴規範
(群組組務看板使用規則 之 申訴條文 以及 小組組規第三條 a款)
b.檢舉人之檢舉案件經版主判定有違規事實且處分確定,同案不得兼任申訴代理人
並需依循上述標準由被處分人提出申訴。
c.濫用申訴檢舉權益並影響版務執行者,未來之相關申訴權版主得於板規規範
並給予執行相關處分之
d.若此情形未改善,不懂得〝尊重〞該版之遊戲規則,版主群請依相同標準也不用對
刻意挑戰版規,引起版面秩序動亂之使用者太過客氣,最重得剝奪
其檢舉申訴權益,但我相信版主群之初衷還是希望每個人都可以很正常的使用版面
〝版主群與版友相互尊重〞之前提下,故對於此相關條文之執行,亦請有更謹慎的討論
以上
實習心情小組小組長 VOT1077 201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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