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k1234 (ask)》之銘言:
: 回應setzer版主對1、2點:
: 本人已在申訴信中清楚說明,
: 本人
: 第一篇建議文是在講「非當事人在申訴文下回推文,亦違反板規二-9」,
: 第二篇建議文,亦是同板主所說,觀察到版主有新訂出「政黑檢舉板臨時
: 條款 第4條」,而再提出的建議文,而談的是「申訴文與檢舉文為不同時
: ,現行政黑檢舉版板規的漏洞」。
: 之所以會提到相同判例,當然是要比較這些判例在
: 「原板規二-9」與「版主新設臨時條款第4條」的
: 差別,版主以本人舉相同判例,即認為本人談的是
: 同一議案,本人不服,因為這只能說是相關的議案。
政黑檢舉板臨時條款第4條 就是因板務經過第一篇建議文的討論後而產生 是
被連結起來的
使用者因為產生的新板規未盡如己意以相同的案例分別在兩篇建議文重複回應
這不是談[相關]的議案 而是談[同一個]議案
: 如果對同一版務,提出相同的觀點,
: 是否就叫做[針對同一建議重覆發文]?
: 真有這判例,一但在小組內、政黑板形成判例,本人亦無話好說。
板務方面的標準是 針對同一個議題是否有新事證或新的思維切入角度的闡述
是判斷重複發文與否的重點 並不是光看觀點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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