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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一、本案依群組長指導,針對原案給予版主發言,故不違反原判決第四點。 合先述明。 #1Izrs9uH (L_SecretGard) [ptt.cc] [公告] UYC申訴案 4.申訴案經小組定讞後,本板將不再受理任何形式之上訴,違者砍除文章。 重複申訴已定讞之案件,水桶兩週。 二、本案如依版主所言,使用者已超過三日申訴期,故本案不得針對原公告再議。 即原判決第一點,作廢。 1.請版主重新檢討使用者檢舉名單,並重新公告 三、原警告仍維持原判決,因「組務警告」,小組長判定「私信警告」「黨同伐異」 ,有「雙重標準」的情形。未於看板發布公告是既定事實。另檢討如下: (一)版主所謂#當時我不公告之原因#等言,小組不予接受,故維持原判。 (二)如群組長回覆第五條可知,群組亦對版主有所質疑。 故對小組言,版主仍無法自清「黨同伐異」,有「雙重標準」的情形。 #1J0CUG6b (BM) 五、檢視 CATCH 板的板規 (CATCH 板精華區 z-1-6 如引用 錯誤,請板主 ACCR 指正),違規皆採記點的方式,違規 多次才水桶處分。 然群組對於板規有部分疑惑之處。 (二) 違規記點記載於何處?若僅板主一人得知,使用者 無從得知,則無法得知哪些人是累犯,該記錄則 顯得不夠公開透明,該違規記點亦不具實質的懲罰 作用。 四、請版主依群組意見檢討版規,針對人身攻擊人員檢討處份。 #1J0CUG6b (BM) (三) 違規記點的累加,需違規三點始判定水桶三天,後續 最重亦為水桶一週,對於被攻擊者、遭挑釁者的保護, 是否過於缺乏,是板主必須去考量之處。 另外,違規記點亦每半年消除一次。若需累計多點始 判定水桶處分,且罰責較為輕微,是否仍可達到嚇阻 的效果? 追溯期,或直接水桶處分,是否較能達到懲處的效果? 五、本案判決修訂自即日起,版主警告日自2月9日起算。 -- 119年前,1895年的大年三十。革命義士康有為放眼破碎江河,深知唯有變法才能救國。 他找來自己的得意門生梁啟超,試圖說服弟子跟他一同改變中國。 他語重心長的問梁啟超︰「難道你就沒想過年輕有為的感覺嗎?」 這番話令梁啟超楞了兩秒,隨即他堅定的點了點頭,抱住有為狠狠地親了一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179.211 jiaxu:轉錄至看板 CATCH 02/21 02:18 ACCR: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02/28 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