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_SecretGard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一、檢舉人ID: m195566 二、被檢舉人ID: diefishfish 三、檢舉事由: diefishfish身為政黑板板主,疑似先以分身PTT8之身分 於政黑檢舉板檢舉本人,隨後再以本尊diefishfish自行 就分身PTT8之檢舉案進行審理。 倘若PTT8確實為diefishfish之分身,此一分身檢舉本尊 審理之自檢自審的做法,明顯違反政黑板規板主規範之 自律條款。 以下為PTT8對本人之檢舉案 > 1786 m12 6/09 ptt8 □ [檢舉] #1NLG8TP2 m195566 政檢版規三-6 ┌─────────────────────────────────────┐ │ 文章代碼(AID): #1NM4Jk4M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NLG8TP2 m19556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65402606.A.116.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本人原先打算全案出現判決結果後,再依據diefishfish之參與判決事實發動檢舉。 奈何全案自PTT8於6/09號檢舉後,至今日(6/26)仍停留於審理階段。 本人於是於5天前(6/21)詢問其餘板主 是否diefishfish是否有受理甚至直接參與PTT8的檢舉案。 因diefishfish若以分身自檢後本尊自審,則直接違反政黑板規7-6 第七章 板主規範 6.板主對於採水桶處置之違規,應被動處理,待有人檢舉後才能進行判決。 四、檢附證據: 本人於5天前(已滿3天),經由與其餘板主溝通後 於pinkkate板主之回信獲得diefishfish有直接參與PTT8檢舉案審理之證據 詳[證一] diefishfish與PTT8同IP證據 詳[證二] ※ 編輯: m195566 (72.43.122.84), 06/26/2016 10:2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