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uciffar: 7-2補充兩句: 12/13 20:49
→ luciffar: 檢舉所附的證據竟然可以變造, 12/13 20:50
→ luciffar: 試圖去影響板主的心證? 12/13 20:50
→ luciffar: 請他說明 哪裡變造了? 12/13 20:50
→ luciffar: 然後那句"試圖影響版主的心證?"請列入6-2判決參考! 12/13 20:52
→ neverfly: 我並未對申訴案本身內容進行任何評論,完全沒提到我對 12/13 20:55
→ neverfly: 該內容之看法,僅就檢附之證據是否可以進行加工討論板 12/13 20:55
→ neverfly: 規之規範。 12/13 20:55
→ neverfly: 另外我不知道你哪來的權利"請我說明"。 12/13 20:55
→ neverfly: 更正,權力 12/13 21:01
→ luciffar: 你可以不說明沒關係 版主判決會列入參考 12/13 21:02
→ luciffar: 這樣會坐實誹謗的事實 12/13 21:02
→ luciffar: 你如果不瞭解刑法偽證罪的要件請自己谷歌一下 12/13 21:03
→ luciffar: 你現在是被檢舉人 你自行放棄辯護的權力是你的自由 12/13 21:05
→ luciffar: 這裡也不會有免費的律師幫你辯護的 請自重! 12/13 21:05
→ neverfly: 我已經在原先的建議文中充份說明我將其視為"變造證據" 12/13 21:07
→ neverfly: 的理由,而顯然在該建議文中板主也充份理解我的說明。 12/13 21:07
→ neverfly: 至於板友的識字能力似乎不是我所能控制的部份。 12/13 21:07
→ neverfly: 而我更加不理解板友哪來的權力"請我說明"任何事 12/13 21:09
→ neverfly: 另外我都不知道在政檢板被檢舉要找律師,長知識了 12/13 21:13
→ luciffar: 你有甚麼要說的就在這篇說 否則不具證據力 懂了嗎? 12/13 21:14
→ luciffar: 我就看你要不要說啊 12/13 21:15
→ neverfly: 政檢板規說明僅第三章檢舉案需要傳被檢舉人來答辯,其 12/13 21:21
→ neverfly: 餘檢舉案由板主決定是否受理並審理。就我有限的識字能 12/13 21:21
→ neverfly: 力來看,板規似乎沒有寫被檢舉人要在該檢舉文底下,任 12/13 21:21
→ neverfly: 由檢舉人"請我說明"。 12/13 21:21
→ neverfly: 所以是哪一條板規說檢舉人有權"請我說明"? 12/13 21:21
→ neverfly: 板規也沒寫不說明的話,板主就不能參考我的原文。 12/13 21:23
→ neverfly: 至少我也不會吶喊:"請板主列入參考!" 12/13 21:25
推 zeuswell: 沒那麼嚴重 人家也有提出可在採納內的建議事項 12/13 22:28
→ luciffar: Z版 所以這樣是6-2 7-2你都審完了嗎? 12/13 23:07
→ luciffar: 7-2是分成誹謗行為跟討論內容無關板務兩項喔 12/13 23:12
→ luciffar: 我控訴他誹謗我的部分有兩點 1.變造證據 2.加工證據 12/13 23:13
→ neverfly: 我是舉例,以我舉的例子而言,難道截圖沒有被加工嗎? 12/13 23:45
→ neverfly: 說一張被加工過的證據是"加工證據",會構成誹謗嗎? 12/13 23:45
推 zeuswell: 這算合理範圍舉例吧,對方說的某些程度上也是合理的 12/14 00:12
→ zeuswell: 以前我也會以案件內容做例子提建議,沒道理禁止他人這 12/14 00:13
→ zeuswell: 樣 12/14 00:13
→ neverfly: 另外該篇文章標題開宗明義就在討論板規的規範了,內文也 12/14 00:13
→ neverfly: 從末涉及審理中的檢舉文的評論,何來無關板務之有? 12/14 00:14
→ Rrrxddd: 若無特殊情況 請先暫停爭論 避免不必要爭執 12/14 12:08
推 Rrrxddd: 皆無違規 屬合理討論板規 12/15 22:43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luciffar (111.253.250.192 臺灣), 12/24/2023 05:2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