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luewalker (花巷草弄五號)》之銘言:
: 問題一:
: 現有A看板,依板主上任時間先後區分為甲、乙板主,
: 甲板主於在位期間舉辦新增板主選舉,
: 候選人之一於競選政見中言明負責整理精華區,由甲板主負責板務
: (泛指〈板主權力義務規範〉之責任中的第1、2項,以下以板務代稱),
: 選舉結果由該候選人成為乙板主,上任之初亦遵從其政見只整理精華區,
: 不負責板務,近期乙板主因板務處理速度稍慢,故詢問過甲板主後,
: 便依站規執行板主權限,然而兩位板主在處理板務方面,
: 因歸屬交代不清故產生了幾件羅生門事件,經板友提出質疑,
: 乙板主聲稱回歸到政見所說板務一律不處理的狀態。
: 請問乙板主不理板務的行為是否符合板主分工的精神,
: 是否有違〈板主權力義務規範〉賦予板主的責任?
: 註:參見 #1348aPLp (SYSOP) [ptt.cc]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 或 http://www.ptt.cc/bbs/SYSOP/M.1125157145.A.573.html
板務分工乃為板主間協調之結果,
若無板務延宕問題,則組務不干涉板務如何分工。
: 問題二:
: 現有B看板,現有板主發布新增板主徵選公告,
: 因公告並未說明參選與投票資格是否互為關聯,
: 由於投票門檻高於參選門檻,
: 經板友寄信、發文提醒可能產生的矛盾(可參選者無法參與投票),
: 板主僅回信、於文章中推文回覆其想法,但未針對公告內文做適度修改,
: 並於參選期限截止後逕行進入投票程序。
: 請問此次板主投票是否有效?
需釐清的部分是:參選資格和投票資格本來就沒關係,板主可視情況設定門檻。
而組務這裡的提問為:當初辦理投票時是否沒有寫清楚投票資格?
一般若沒特別註明投票資格,則應當與看板發推文限制相同,
如若投票資格較看板使用資格高,則於投票公告中應明確寫出。
無論為何者,「參選者無法參與投票」皆與「投票是否有效」無關。
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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