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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youngpool 被檢舉人:gun5566 英文板名:TaichungBun 檢舉訴求:台中板 #1IpwVFEm 30463 10 1/10 proshowb □ [徵求] 徵求攝影志工 協助活動紀錄 該文章之招募單位無立案,無送審志願服務計畫至主管機關 依"社會服務法",此一文章為違法之文章 台中板板規 一-5 禁止違法文章 但板主判決文#1Iq1V_SD 卻表示無違 請小組長依台中板板規將#1IpwVFEm 文章刪除 或是請台中板板主重新審核該檢舉案#1Iq1V_SD判決文 檢舉內容: 1.志願服務法 http://www.osa.nchu.edu.tw/osa/grwork/volunteer/ rules/rule_1010302.pdf 2.提供兩個網址查核該招募志工單位之合法性 公部門: 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 http://vol.mohw.gov.tw/vol/index.jsp 財團法人: 台灣公益資訊中心 http://www.npo.org.tw/index.asp 以上兩者查無該招募志工之單位 3.原文發文者於推文自行說明 → proshowb:這一次進到女中是我們逐一拜訪後,剛好校長有興趣 01/10 21:45 → proshowb:我們才能進到學校裡,目前組織正在申請中,所以我們不募款 01/10 21:46 作者已說明組織還在申請中,依此可判定目前為未經認可之單位 依法不得招募志工 4.依據判決文 2. 依據我國法令:志願服務法 第 2 條 本法之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 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前項所指之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志 願服務計畫。 版主曲解此一法規,法規定訂受此法規約束與保障的是志工,反之應稱義工 志工跟義工分別↓ 志工:經由立案登記之法人、非營利機關、公家機關等... 經送審服務計畫核可後招募者 義工:自主,非經由立案登記之法人、非營利機關、公家機關等... 經送審無誤計畫核可而招募、自發性服務者 5.原文#1IpwVFEm 改為義工就能合法了 板主堅持判決,並無以公開方式建議或是直接修訂原文, 台中板板主擁護非法 6.今天這些去當志工的要是過程出事了,無法得到法律保障,因為法律定義他們是義工 而非志工,我們的志願服務法無法依此來給予該志工(板主定義之)保障, 該群台中女中受志願服務之學生也無法得到保障 請將相關證明信件或看板文章用 ctrl+x 轉錄至本板,未附證據者不受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2.27.118
weedyc:三之(1) 01/11 02:32
youngpool:台中板判決文#1Iq1V_SD 推文有溝通往來 01/11 03:01
youngpool:另外與板主之信件以站內信箱方式轉寄組長 01/11 03:02
weedyc:這位檢舉者,經由和法務討論此檢舉案後,法務請我轉達你可 01/13 00:21
weedyc:否寄信與他討論此案件,本檢舉案將會等你們討論過後再行定 01/13 00:22
weedyc:奪。法務的 ID 為 longbow2,感謝你的配合。:) 01/13 00:23
weedyc:法務正在處理中,請申訴人耐心稍候。:) 01/22 15:19
weedyc:法務已於剛剛回信表示還未得到另一位法務之回覆,請再稍等 02/04 04:15
youngpool:謝 02/04 0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