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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項: 1. 申請內容: 1. 依據組務規定,於48小時內提出申請。 6>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超過連署結束時間四十 八小時未提出申請者,不得提出申請。未至小組事務板提出申請者,三個月 內不得提出罷免連署。 2. ┌─────────────────────────────────────┐ │ 文章代碼(AID): #1J_eORM3 (LifeRecallBM) [ptt.cc] [罷免板主] Chiayi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ifeRecallBM/M.1409189403.A.583.html │ │ 投票限制(需先滿足發文限制): 登入次數 250 次以上 │ └─────────────────────────────────────┘ ● 17 8/28 P55555 ˇ [罷免板主] Chiayi 連署罷免案已經結束,請小組長宣判罷免結果並依照罷免結果處置。 3. 以下轉錄連署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23.13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410410401.A.6C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