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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小組板板主與地方版版主為同一人時可直接跳過該申訴層級 為全其程序仍依通常方式申訴。 註:我不知道原來該使用者有前面的申訴文,與該使用者也無意見交流,會同時申訴 僅為巧合而已,本人亦以第三方客觀使用者的角度做意思表示。 申訴人: Bencheming 被申訴人: TALK520 看板板名: BigBanciao 申訴訴求: 判決撤銷 申訴內容: 小組板版主您好,關於版上 [公告] 水桶 2014/09/28 ~ 2014/10/03 中 10/03/2014 17:48:23 talk520 暫停 ninimiga 發言,期限為 7 天 理由: 推文涉及人身攻擊 #1KBIKGZ4 (BigBanciao) 經當事人實名檢舉: 噓 ninimiga: 這樣也可以發一篇。廢文無誤,有噓當用。今天沒下雨。 10/02 18:37 → Kamiya: 你網路上高興怎樣就怎樣吧 別打無聲電話給我就是了 10/02 18:55 噓 ninimiga: 有人打無聲電話給你要報警啊!!不然冰糖蓮子煮幾鍋都沒用 10/02 18:58 → ninimiga: 記得警察要報案三聯單。順道提醒一下附近的居民提高警覺 10/02 19:00 → ninimiga: 畢竟你還沒好,禁不起新的刺激。好好休養。非專業賣家 10/02 19:01 → ninimiga: 非專業賣家關心您。 10/02 19:02 → beccacca: 補血 10/02 19:50 → beccacca: 沒補到XD 10/02 19:50 噓 ninimiga: 樓上要幫原PO介紹合適的醫生才補得到,啊還要找補腦的喲 10/02 20:18 ^^^^^^^^^^^^^^^^^^^^^^^^^^^^^^^^^^^^^^^^^^^^^^^^^^^^^ 上述標記著色推文(請參考原文,複製時無複製著色碼)應為水桶判決主因 依照板橋板板規規定"推文涉及人身攻擊"可處"水桶"(俗稱)處分 吾人對於其水桶判決以下幾點意見 1.依據使用者"ninimiga"推文中意思表示,"樓上要幫原PO介紹補腦醫生"等語,並無 明示或暗示攻擊特定人士之行為,亦即,表面上並無法認知所謂"當事人實名檢舉" 到底是文中的 "beccacca"或是"Kamiya",除非公告寫明,否則旁觀者自無法認識 其"ninimiga"所指之對象為何。 2.一般普羅大眾及BBS使用者對於"人身攻擊"的認知多為貶低他人名譽、降低他人人格 ,或取其短絀之處予以言語羞辱,甚依刑法"否定他人人格"為通識概念。文中 "ninimiga"客觀上並無此行為,找人補腦一詞亦非日常給予他人負面觀感或評價之 用語,應無"人身攻擊"認定之結果。 3.綜上所述,雖板橋版為地方版,板主負有自治與管理之責,處分上有自由心證之空間 ,但建議仍依現行客觀環境與社會法治為判斷依據,莫失客觀期待之標準。 據此 吾人提起再議,拙見以下 1.雖該使用者水桶時效將屆滿,請衡量後解除水桶公告。 2.若該處分理由充足·但因水桶公告有證據表示不足之處,亦因由該使用者利益為優先 公告撤銷水桶,待補足處分文內容後再行判決。 以上再議,望請回覆 -- 小蘿莉們,當痴漢的第一要件是什麼呢?太棒了,等等放學後都到體育室來(夾) /                 / / 囧                 / 囧 莊重~ 謹慎~ 誠實~ <@m              / || / / / || ● ● ● / \/ \● \● \● ▲ ▲ ▲ ▲ ▲ ▲ By >w<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73.6.22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412786882.A.748.html ※ 編輯: bencheming (203.73.6.222), 10/09/2014 00:50:56 <以上修改為增加備註> <以下修改為錯字更正及刪除多餘段落> ※ 編輯: bencheming (203.73.6.222), 10/09/2014 01:02:00 bencheming: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10/09 01:05
talk520: 不受理非受處分之當事人申訴案,本案退回。 10/09 01:18
bencheming: 請將申訴僅限當事人之規則列出。 10/09 08:41
bencheming: 端看板規僅有非當事人不得回、推文之規定,不見限制 10/09 08:44
bencheming: 申訴主體必須為事件當事人之規範。 10/09 08:44